天津市运动员聘用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综述

天津市法学会 2015-05-04 14:22:21 【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体育事务日益纳入法治轨道,对运动员权益保障和规范聘用管理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并在现实的运动员聘用过程中遇到一些亟待廓清的法律问题。为使体育法学研究更加贴近体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天津市法学会体育法学分会主动与天津市体育局联系合作,于2015年1月28日举行了“天津市运动员聘用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天津市法学会体育法学分会会长和部分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有:天津体育学院于善旭教授、天津市体育局赵普新副书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刘莉院长,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王吉林院长,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古津贤副院长、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吕凯主任,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旭教授、天津体育学院宋国绪律师、闫成栋副教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朱晓丽律师,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华峰律师、宇宙律师,天津四方君会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天津财经大学体育训练部李先燕博士。天津市法学会郝山涛、天津市体育局人事处和人才交流管理中心的领导与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于善旭教授主持会议,说明了举行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和意义,明确了针对天津市聘用运动员中的法律问题需要集中研讨的主要论题。赵普新副书记介绍了天津市运动员聘用中的有关情况,指出我国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国家针对专业运动员的职业特点不断加强相关保障的同时,也逐步规范聘用工作,国务院六部委专门下发了《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天津市有关部门也结合天津实际联合制定了《天津市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并拟制了聘用合同范本。但是,由于运动员聘用管理和退役就业的一些特殊性,上述文件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存在着一些现实矛盾,并积累了运动员退役方面的一些问题。为了理顺运动员训练参赛形成的各种关系,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强体育法治建设的要求,需要从运动员聘用环节着手做好依法规范的工作。
  
  随后,与会专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既形成了多种视角思考的意见融合,也有着一些不同观点的激烈碰撞。与会者普遍认为,运动员以其刻苦顽强的拼搏奋斗为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应当根据运动员的特点和风险依法保障其整个运动生涯直至退役阶段的合法权益。大家围绕着以下问题各抒己见,阐述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关于运动员聘用适用的法律依据问题
  
  一些专家认为,某些职业俱乐部与球员纠纷普遍以劳动纠纷予以解决的现象说明,在职业体育中的运动员聘用是适用劳动合同的。但是,运动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特别是处于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运动员仍具有事业编身份的二重性,使得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
  
  在专业运动员聘用所适用的法律方面,很多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有着非常明确的内容和程序规定,运动员的情况有很大特殊性,职业生涯短暂,有很高的淘汰率,很不稳定,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律形成劳动关系,在劳动工时等很多方面都存在着障碍。从现有运动员聘用文件的思路来看,仍是人事管理制度的框架,需要从人事政策的角度来对待这个问题。也有的专家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律在排除范围里没有运动员,没有排除对运动员的适用,运动员也应是劳动者主体的一部分。
  
  有的专家认为,当前的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是淡化身份,从法理上看适用劳动法没有问题,程序上人事聘任与劳动合同本质上也没有太大的不同,在解决争议方面劳动人事是统一的仲裁办案规则。但是实践方面因正在改革,体制上还远没有统一起来,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还有着很大的区别,目前并没有按照劳动法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来保证运动员的工作报酬。也有专家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对聘用合同性质的明确不是主要问题,重要的是按照现行的人事制度规定认真执行和落实。
  
  一些专家指出,目前发生的运动员退役中的主要冲突虽然有着聘用协议过程中的问题,但主要原因在于运动员退出机制的方面,是传统体制与改革尚不到位所导致的。专业运动员是我国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一种体育模式,要逐步通过改革这种体制来最终解决问题。运动员的付出很大,但能够达到宝塔尖的极少,而现有的待遇却普遍偏低,应当保证和提高专事训练比赛的运动员达到国家规定的作为劳动者的应有报酬待遇,并且需要在聘用过程就更加明确和有吸引力。还有的专家指出,运动员的情况与军人转业退役相似,但在运动员退役安排方面的政策却相差较大,建议国家应制定更高层级的法规来规范符合运动员职业特点的工作关系和退役保障。
  
  第二,关于运动员集训、试训和训练竞赛的性质及其管理关系
  
  在《天津市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运动员集训、试训、聘用这三种训练(劳动或工作)方式和关系。很多专家认为这三种方式不能统一为一种劳动或工作性质,也不能形成同一种管理和法律关系。
  
  专家们普遍认为,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正式入队聘用的运动员将应当形成劳动人事管理法律关系,但运动员集训与试训则是与正式聘用有所不同的工作方式。然而,虽然这不是正式的聘用关系,却也同样发生了一种特殊的工作关系。有的专家指出,集训和试训是处于运动员正式聘用前的培养和选拔过程,结果具有不确定,因而不能形成相应的工作或劳动关系。也有的专家通过有关诉讼案例说明,因试训阶段的运动员也领取一定方式的报酬,并参加比赛即参加了实际劳动或工作,因而法院会推定为劳动或工作关系。
  
  对于集训和试训期间的运动员与运动队或管理部门的关系,应当用什么性质的合同加以确立,专家了形成了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可以形成劳务关系,为完成一定的训练比赛任务而签订劳务合同。有的提出如果运动员有所在单位而参加集训或试训,是否可以形成劳务派遣关系。也有的专家认为集训和试训阶段可以订立一般民事合同,平等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包括训练比赛要求、相关待遇和伤病保险等各个方面。也有的专家认为试训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
  
  对于集训和试训的待遇,运动员试训期间享有体育津贴和训练与伙食补贴,集训就更少了,这些都远远少于基本工资标准。有的专家认为,正因为集训和试训包括着一定内容的训练,是一种个人获益的学习培训过程,我们国家的体制是个人不支付培训费用,所以可以解释为只发给支付培训费之后的补贴而不是全部劳动报酬。也有的专家指出,运动员的训练与比赛是不能分割的,训练是为了参加比赛的培养过程,是必须的劳动条件。因而,要有体现这个过程价值的必要报酬。
  
  在试训期间发予补贴等报酬的性质,有的专家提出要规避对工资的适用,因现实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也有的提出,如果作为工资,个人纳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而如果作为劳务报酬,起征点是800元,这样运动员的实际利益会受到更多的不利影响。
  
  第三,关于运动员签订各类工作合同涉及的有关问题
  
  《天津市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中规定了试训合同和聘用合同,专家们普遍认为在集训、试训和聘用的三个阶段或过程都应该签订合同,进行规范的调整和管理。几位专家同时指出,各个阶段应当分别签订不同的合同,分别针对不同阶段的任务,而且特别是要注意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的专家认为,运动员试训与正式聘用紧密相连,特别是为了吸引和留住有发展前景的运动员,可以将试训作为类似于劳动合同的聘用合同试用期。
  
  基于运动员的职业工作特点,是以完成一定训练比赛任务特别是比赛成绩作为其工作劳动任务和目标的,有的专家提出能否与运动员签订的是类似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聘用合同。也有的提出能否考虑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特点订立不同形式的聘用合同。
  
  专家们提出,在依法治体和实行合同聘用管理的条件下,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和工作,转变在传统体制下国家对运动员一包到底的做法,需要集训、试训或聘任之前,做好对运动员的宣传教育和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告知与合同签订工作。有的专家特别强调了体育部门要制定明确的调整各阶段运动员关系的规章制度,使运动员能够非常清楚地了解整个运动训练过程和权利义务规定,并签收告知。
  
  有的专家指出,目前的聘用办法文件和聘用合同范本,还较多地关注管理过程,对运动员的权益保护体现不够,很多地方不够明确。有的提出聘用合同在运动员退役过渡期方面应根据入队时间有所区别,有的提出要更加公平地保障运动员权益,在退役方面规定得更加人性化。也有的专家具体提出了有关文件表述应与时俱进和更加明确利于操作的一些建议。
  
  关于运动员聘用合同的期限,专家们认为应当有明确的规定。鉴于目前体育部门的训练参赛计划基本是以四年一届的全运会为周期的,有些专家指出可以按照全运会周期来考虑运动员聘用合同的期限,即一般在三至四年,即便按照劳动合同法来比照,这样也不与试用期一年的规定相冲突,可以有一年的试训期。也有的提出,这个期限也可以看做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期限。还有的专家指出,运动员的培养和使用,有些会有更长的时间,可以连续有多个全运会周期,这样分别签订的合同会满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需要有对这种贡献大的运动员的特殊激励政策。
  
  通过合同确立集训、试训与聘用运动员与管理部门的关系,就存在着在合同中要明确合同解约和违约等方面问题。有的专家指出,因为运动员个人原因或者伤病、不适宜继续训练比赛,可以终止合同,但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要保护好运动员的权益。有的专家认为,对于现实中容易出现的运动员跳槽问题,应该在明确服务期的同时,也有着培训费用投入量的计算,可以作出违约金的约定。有的专家明确提出违约金可看做是培训费的折抵。也有的专家认为运动员是一边培训一边服务,能不能约定违约问题需慎重考虑。
  
  有的专家还特别注意到未成年运动员的合同签订问题,强调要严格签订程序,切实维护好各自的权益。
  
  此次专题研讨活动是我市法学理论与体育实践相结合的良好开端,提升了做好运动员聘用工作的法治理性,拓宽了依法处理和解决好相关问题的工作思路。在听取大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体育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工作规范,相关的体育法学研讨活动还将继续跟进。
  
  (天津财经大学李先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