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法律职业共同体片论

天津市法学会 2017-08-27 09:03:14 【
  法治是一种传统,是经过长时间积累产生的。中国原本有一种法制传统,但这种法制传统并不是“法治”的传统,中国法制建设和改革的取向是如何形成“法治”的传统。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多方面的:整个社会法至上的意识,完善的法律体系,有一个积累一段时间根植于社会的法治传统,高质量和讲究效率的司法审判体制等,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科学、完善、良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是法治传统的基石。
  
  法律职业共同体由法学院的学者和教授、执业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组成。由于其不同的职业特征,他们从不同的职业角度,在法治社会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对整个法治社会的形成产生不同的影响。
  
  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是一个观念上的团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职业工作者具有对法律和法治的共同认知,遵循共同的标准和规范,有统一的知识体系、职业思维、职业逻辑和对职业目标的追求。在这样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人员是互通的,职业角色可以相互转换。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结构可以说像一个“金字塔”。法官自然是这个“金字塔”的“塔尖”,检察官是其“塔身”,律师是构成这个“金字塔”的“塔基”,而法学教育则是这个“金字塔”的沙石铺垫。
  
  法学教育往往是进入这个“共同体”的最初一步。法学教育少不了法学院和法学家。法学院是一个社会从事法学教育的组织化的机构和场所,承担着整个社会法学思想、法律意识传播和对社会进行批判的功能,而法学家则是法学院进行法律教育、传播法律知识、进行社会批判的人格化载体。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供养,是以其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当市场和社会主体,无论是个人、法人组织乃至政府机构,遭遇到法律问题时,律师凭借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受过的法律训练、形成的法律思维和恪守的职业伦理,能够在如一盘散沙的事实中梳理出清晰的法律逻辑,迅捷地提出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通过辩论和出具法律意见,成为公民私权的维护者。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检察官与律师有着相似之处,其特征都是作为代言人出现,不同的是,律师是作为一般委托人的代言人,而检察官则是作为政府的代言人。法律由专制到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控辩制度的诞生。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追究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成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捍卫者。民事经济诉讼中,检察官可以作为政府利益的代表参与诉讼,维护政府和公共利益。
  
  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构成这个共同体的核心。法官的活动是对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升华和提升,是整个共同体作用的集中凝聚和最高表达。它对于现实和后世的影响不可低估,对于法治文明传续的价值不可估量。法官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法官的特殊要求,法官应是公正独立、清正廉洁、具有良好专业素养的。对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伦理应有不同要求,基本定律是:对越高层次法院的法官,要求越高,而最高法院的法官人人都应是业务精深的法学家和道德楷模。
  
  共同的科学精神、伦理道德、专业素质和知识修养,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职业工作者彼此之间有一个职业尊重。这种彼此的职业尊重,也缘于明确的权力界限———律师行使辩护权,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法官行使审判权。
  
  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共同的思维特征和科学的知识体系。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分享共同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逻辑、法律语言符号、法律知识结构,这种共同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体系的形成首先来源于统一的科学的法律职业教育。这既是职业互通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法治统一和规范的要求。
  
  最重要的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共同的法律理性,有着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理想和对法律职业的崇尚。这种崇尚表现为内在的对法律的科学认知、理解和对正义的遵循,并外在的表现为特定的职业道德要求,表现为科学精神与职业伦理的统一。“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便是这种艺术的践行者。
  
  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对于整个法治传统是不可缺少的,在中国建立宪政和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扩展具有多重的价值和意义。
  
  作者:李曙光(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法制日报》
  
  版式编辑:蔡胜宾,南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
  
  文人雅士,司法贤达,尽兴而来,赏雪煮茶,问道论法,或和或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