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献卿:再呼唤法律共同体

天津市法学会 2017-08-05 09:44:07 【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卢梭的“契约共同体“,再到马克思的国家学说,贯穿其中的“共同体思想”,正在更广阔的领域引领着人类的实践。为了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人们已充分认识到,必须从原有的“疆域思维”走入“命运共同体思维”才是智慧之举,才能踏着日新月异的世界节拍,与世界人民一起创造人类辉煌、实现人类伟大的自由理想。
  
  在这样的历史、现实思维时空里,“法律共同体”思想应运而生了。在国内,2001年强世功在《中外法学》发表了《法律共同体宣言》,提出了“法律共同体”的概念。
  
  他在该文章中动情地写道:“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不知名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学子,他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理想,使得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
  
  但强先生的这一思想,隆重推出后,就受到了广泛质疑。不少人认为,其法律共同体思想实质是意识共同体,因此是虚幻的。
  
  十几年过去了,法律共同体思想就这样饱经质疑、艰难行进,但逐渐植入人心。经过诸多有识之士及广大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他美丽的羽翼正在逐日丰满。
  
  笔者认为,强先生的法律共同体是抽象的、广义的法律共同体概念,实现法治中国,打造这样的法律共同体无疑很重要,在此不赘。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当务之急是建造公、检、法、司在内的“具体的法律共同体”。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不应当把公安排除在法律共同体之外。我不赞成所谓的精英论。其次,这个法律共同体不仅是意识共同体,更是价值共同体、规则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他们有着共同的理想、一样的价值观,遵守共同的规则;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他们奋不顾身、勇往直前,有分工、更有协作。
  
  近几年的正反经验,已充分证明:建设法治中国,需要这样的“具体法律共同体”,不允许公检法司等任何一方无故缺位。任何一方在履行法律职责时,无论以何种原因不到位或不能到位,都是对法律的蔑视,对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都是在阻碍公平正义的实现!
  
  由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组成“具体法律共同体”,是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具体案件的实践,无不受客观辩证规律的制约,无视这一规律,就会带来无情的恶果。无论呼格吉勒图案,还是赵作海案,无数血的教训均已充分证明:任何冤假错案,无不是上述各主体,在其中某一环节缺位或被缺位的结果。
  
  在侦查阶段:以公安为中心,律师作为逻辑对立面,提出法律意见,检察院依法监督,三位一体;同理,在审查起诉阶段,以检察院为中心,侦查人员与律师互为逻辑反面、提出各自意见,在检察官那里被合二为一;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在法官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法官居中调查和理性裁判。这一过程,恰恰就是正反合的逻辑过程、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
  
  因此,建立这样的“具体法律共同体”,是法治中国发展的必然要求与结果。否则,将如恩格斯所说:“蔑视辩证法是不能不受惩罚的”。
  
  结合我多年的工作经历及辩护所得,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没有公安等侦查人员参加的法律共同体,将成为虚幻的、无意义的共同体。因为侦查阶段处于刑事程序的开端,侦查权最先接触公民,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规范性及法治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走向与法治质量。
  
  总之,建立包括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在内的“具体法律共同体”,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更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客观要求与有效手段。
  
  作者:谢献卿,98年辞职于北京专职律师工作,现执业北京鑫义律所。
    版式编辑:蔡胜宾,南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 
   文人雅士,司法贤达,尽兴而来,赏雪煮茶,问道论法,或和或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