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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学会“会员之家”服务工作规则

天津市法学会 2014-07-21 13:21:54 【
       第一章服务宗旨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天津市法学会的会员服务工作,明确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新的会员服务途径和方式,努力把法学会机关建成“会员之家”,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立资料信息服务、网络服务、咨询服务等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平台,开辟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汇集更多的优秀法学人才和成果,为会员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与专业领域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不断增强天津市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开展资料信息服务
 
  (一)市法学会应定期向会员寄送工作刊,免费提供我会参与主办的法学学术刊物。
 
  (二)在市法学会所属的刊物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反映我市法学会系统和我会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三)在天津市法学会网站开设“会员之家”栏目,设立“会员论坛”,实现会员工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提供我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四)在我会建立手机联系网络,充分发挥“会员信息群发平台”的作用。向我会会员发送会员活动通知、法学会重要活动信息、法学会网站信息、法学会各分会重要学术活动信息等内容。
 
  (五)在我会设立会员电话咨询专线并向会员告知号码,为我会与会员之间沟通交流提供方便,及时解答会员咨询,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四条规划和组织会员活动
 
  (一)会员享有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种法学学术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二)市法学会各分会应根据会员的专业特点、研究兴趣和本人意愿,组织会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研讨会、专题调研、专业参观访问等活动。
 
  (三)举办专题报告会。每年定期为会员举办专题报告会,介绍我国法治领域的前沿课题和学术动态,以及会员感兴趣的其他时政专题。
 
  (四)举办适当规模和次数的“会员沙龙”活动,组织会员讨论热点法学、法律前沿问题。也可与相关部门合作举办,邀请不同领域的人士共同探讨,采用对话和点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沙龙要注意把握正确导向,增强吸引力和时效性。
 
  第五条加强硬件建设。在市法学会机关建设多功能的“会员之家”,努力做到“五有”:
 
  1.有场地。有固定的多功能综合用房。
 
  2.有设施。安置2-5台宽带上网电脑,用于查询资料;大屏幕投影仪;一台液晶电视;一套音响设备;按摩椅、跑步机各2台;书架和图书若干;法学及相关学科期刊杂志;报纸;沙发、桌椅;饮水机一台;笔记本电脑、手机、电动车充电器等。
 
  3.有经费。每年提供经费保障,用于购买图书资料、订购报纸杂志等。
 
  4.有专人。指派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5.有制度。建立设备使用管理和图书借阅制度。
 
  第三章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
 
  第六条为增强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市法学会各分会结合实际,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鼓励热心开展会员服务工作的会员和联络员。对创新会员活动方式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联络员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细则由天津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