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天津市实施细则
天津市法学会关于《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员信息档案的管理、保护和使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信息和档案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天津市法学会负责全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档案的管理,并监督、指导各分会对所属会员信息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市法学会各分会均应设专人负责管理会员信息和档案。
第二章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建立须形成电子版和纸质版双载体。
第六条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电子载体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专人专机负责;文字载体必须有专用档案柜保存。
第七条团体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单位的名称、性质、简况、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入会申请、审批意见、批准入会时间、会员证编号等。
第八条个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党派、学历、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所在单位、联系方式、个人简历、学术成果、社会兼职、批准入会时间、会员编号等。
第九条上述团体和个人会员信息的来源,须以书面形式经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向市法学会申报。会员应对申报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妥善收存、整理并保管会员的资料、信息,以书面形式存档,并录入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文字资料和电子档案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会员信息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法学会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变更。
第三章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与保护参照我国关于人事档案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员信息和档案均应长期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人员应确保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泄露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使用会员信息,禁止外借会员档案。
第四章会员信息和档案的使用
第十五条法学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需查询和使用会员信息时,应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审慎提供。
单位查询会员信息的,须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经市法学会会员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审慎提供。
原则上不受理非会员对团体和个人会员信息的查询。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审慎提供。
第十六条凡在开展会员服务工作中需向服务方提供会员通讯信息的,均须与服务方预先签订信息保密契约(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天津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