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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细则

天津市法学会 2021-01-13 01:25:00 【
关于《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切实保持和增强法学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巩固和发展并重,继续发展壮大会员队伍,进一步做好会员发展、管理、服务工作,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发展个人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且在津学习工作生活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可提出入会申请。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放在心中,树立真挚的人民情怀。
  
  4.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5.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反对错误观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6.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全市中心工作,积极投身法学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为法治天津建设作贡献。
  
  7.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8.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法学教学、法律研究、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实践等有关工作的,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士。
  
  (二)团体会员条件
  
  发展团体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的法学、法律团体、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可提出入会申请。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4.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5.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反对错误观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6.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组织参加法学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为法治天津建设作贡献。
  
  7.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8.包括但不限于法学、法律教学科研单位、研究机构、法律社团、法律服务机构、企业法务部门及法治宣传等单位或部门。
  
  二、入会程序
  
  中国法学会会员的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法学会分别负责会员发展和审批工作。市、区法学会批准的个人会员即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市、区法学会批准的团体会员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各研究会发展会员由市法学会批准。
  
  (一)市法学会批准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书面向市法学会提出申请,并在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在线申请。个人会员可应依据本人研究方向、兴趣及意愿,提出拟加入的研究会。
  
  2.市法学会联络部负责进行入会申请审核,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3.批准入会的,由市法学会联络部负责在线对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批,会员自行下载系统生成《中国法学会会员证》。
  
  (二)市法学会批准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符合市法学会团体会员条件的,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法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书面向市法学会提出申请,并在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在线申请。
  
  2.市法学会联络部负责进行入会申请审核,对符合入会条件的,经报市法学会党组会议审议批准。
  
  3.批准入会的,由市法学会联络部负责在线对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天津市法学会团体会员证》。
  
  团体会员不重复申请。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研究会可根据需要发展管理团体会员,报市法学会批准,为市法学会团体会员。
  
  三、会员管理
  
  (一)管理制度
  
  1.对在我市的中国法学会会员实行“谁发展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法学会、各区法学会、各研究会对其发展的会员进行管理服务。
  
  2.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和监督,强化政治引领,把牢法学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加强对以中国法学会会员身份参加活动、发表观点的政治把关,教育引导会员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始终把会员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不断建立完善关于会员发展、管理、服务等举措。建立会员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底之前,各区法学会、各研究会要向市法学会提交本年度会员工作情况报告,市法学会定期向中国法学会报告会员工作情况。
  
  4.规范会员信息管理,完善会员信息录入、档案建立、管理及移交、信息安全保护等措施。市、区法学会要建立健全会员档案,明确专人负责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会员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研究会要建立会员信息台账。
  
  5.对会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工作调动、去世和自愿退会、被撤销会员资格及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成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和市法学会团体会员的,及时在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新。
  
  (二)会员证
  
  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样式及编号由中国法学会规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自行生成,原则上市、区法学会不再制发纸质个人会员证。
  
  (三)退会及撤销会员资格
  
  1.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其入会的法学会作出准予退会决定,并及时在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2.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批准其入会并管理的法学会审核,撤销其会员资格。区法学会作出撤销会员资格决定的,应书面报市法学会备案。
  
  3.会员不执行法学会决议,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4.特殊情况者,由市法学会直接撤销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服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研究、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引领会员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全市中心工作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实践、法律服务,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天津建设实践中担当尽责。
  
  3.带领会员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创新,不断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积极为法治天津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和法治服务保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开展活动
  
  1.组织参与立法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相关工作,参与全国性、地方性和行业性法治评估工作,参与学术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2.组织会员培训和会员沙龙,召开会员代表座谈会,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组织参与“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论坛”“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京津沪渝法治论坛”、“京津冀法学交流研讨会”等学术活动,组织参与对外法学交流。
  
  4.通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评奖评选、人才举荐等为会员参与法治天津建设、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努力建好会员之家。
  
  (三)提供信息资料
  
  1.利用网站、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法学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对会员的科研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天津法学》、《天津法学要报》上刊载,或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2.通过微博、微信、短信、网站等与会员保持密切联系。
  
  3.在市法学会官网开设专栏,反映全市法学会系统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五、附则
  
  (一)区法学会会员发展、管理、服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 本细则由市法学会联络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