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的理论与实践思考线上研讨会”成功举办

天津市法学会 2021-06-25 22: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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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不断加强的进程中,2019年11月,最高法发布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20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我国反兴奋剂依法治理迈向新的发展阶段。为深化学习理解和实践运用,凝聚理论和实务各界共识,625日晚,天津市法学会体育法学分会和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成功举办了“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的理论与实践思考线上研讨会”。会议在腾讯会议平台举行,并由体银商学院进行了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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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迈入新征程
       天津市法学会体育法学分会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体育学院于善旭教授主持了会议。他强调,我国坚决反兴奋剂斗争的态度和立场一直十分鲜明,是我国依法治体的一个重要方面,已形成了从国家立法到部门规章以及具体规则在内的一整套规范体系,并在追究违纪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同时,逐步进行刑事追责。2004年《反兴奋剂条例》中开始对追究刑责作出规定,但在适用上还需要司法和法律上的进一步推动。他指出,这次司法解释特别是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对部分兴奋剂行为以刑法规制,对维护运动员权益和体育发展秩序意义深远,彰显出我国打击兴奋剂行为的法治力度,开创了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建设的新征程。对此,需要认真学习理解和深入研究探讨,扩大兴奋剂法治的社会影响和舆论传播,积极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顺畅实施,不断提升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    开展对兴奋剂违法行为追究刑责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岩会长首先为会议致辞。他指出:对兴奋剂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体育界、法律界和社会舆论的长期呼吁。限于当时刑法罪名的司法解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刑法修正案直接明确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列入刑法。这是我国反兴奋剂工作重要的里程碑事件,为严厉打击妨害兴奋剂管理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坚定立场。他认为,关于兴奋剂违法行为追究刑责的研究,是体育法学领域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本次会议关于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理论与实践思考的主题,富有学术意义和实务价值。他表示,对专家们的畅谈探讨和真知灼见充满期待,并确信研讨会一定圆满成功。


       在其后的嘉宾演讲中,9位专家以多样化的不同视角,分享了他们围绕会议主题的最新研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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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奋剂入刑法律适用的考量要素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智教授提出,刑法规制兴奋剂违规行为已成为各国兴奋剂治理的趋势,但势必面临与刑法谦抑性如何协调的问题。国内外体育司法实践表明,兴奋剂违规是入罪认定的基本标准,其直接依据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禁用清单”。但是,兴奋剂归责以“严格责任”为基础,有别于刑事归责中的责任主义。以兴奋剂违规结果作为证明标准,也远弱于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这些都极可能造成兴奋剂定罪门槛过低,导致大量“误杀”。因此,他认为确定入罪标准、准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应结合体育自治的特点和体系,将兴奋剂违规认定结果作为定罪辅助依据,通过细化规则,形成相对统一明确的兴奋剂入刑标准,有效衔接兴奋剂违规与刑法规制,恰当发挥刑事制裁功能。

\    中国刑法防控兴奋剂犯罪的罪名体系构造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副教授认为,随着关于兴奋剂犯罪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的接续实施,中国兴奋剂防控的法律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实现了进一步的严厉化、体系化和完整化。经过立法的完善,形成了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为中心的纵向一线、横向一面的兴奋剂犯罪制裁体系,即以制裁兴奋剂违规的上游源头行为、中游扩散行为、下游促使使用行为的“纵向一线”,以制裁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伴随犯罪为中心的“横向一面”,从纵向、横向两个侧面筑牢兴奋剂防控的刑事责任机制。要分别依托刑罚的预防功能、刑法的保障功能,对应化地保障兴奋剂防控的第一公里和责任追究的最后一公里,防范因《罗琴科夫法案》《国际奥委会第32届奥运会反兴奋剂规则》等可能存在的触刑风险,为兴奋剂“零出现”提供刑法的坚强保障。
\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刑法适用的重点问题阐释
       深圳大学王桢副研究员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增设,一方面,完善了我国兴奋剂犯罪的罪名体系,切实保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秩序与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实现了反兴奋剂法规、规章与刑事法律的内容衔接,丰富了我国兴奋剂治理的法律手段。对国家反兴奋剂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他认为,在该罪名适用的过程中,兴奋剂物质如何认定、条文内容概括处如何细化、投放行为如何纳入规制范围、条文竞合规则如何确定、行刑衔接规则如何选择等问题,还仍然存在着一些困惑,应重点关注并予以合理解释。否则,无法取得规制的良好效果。在实际运用方面,应落实兴奋剂违规仲裁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犯罪调查、证据收集、法律监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等保障工作,为该罪名顺畅适用扫清障碍。
\        关于反兴奋剂刑事案件程序衔接问题的思考
       上海市律师协会体育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郜松江律师指出,反兴奋剂是一项复杂、立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我国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和新修订的兴奋剂管理办法与新《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组成我国严厉的反兴奋剂法网。但各个国家对兴奋剂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和方式大不相同,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也特别强调不同反兴奋剂主体的合作机制,赋予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组织和政府以及WADA本身更多责任和义务,以促进反兴奋剂主体之间的协作和配合。他结合《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之间的衔接,提出需在实践中考虑以下方面问题的研究:一是主体的衔接;二是检查手续和证据效力的衔接;三是管辖的衔接;四是不同国家不同兴奋剂法律规制的衔接;五是国外形成证据和国际组织程序对国内刑案办案机关的程序衔接。
 \    兴奋剂犯罪治理中规范的衔接与适用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段威副研究员认为,兴奋剂问题愈发呈现低龄化特征,并从竞技体育领域向社会体育、学校体育、食品药品等其他领域蔓延。通过刑事手段打击非法生产、交易兴奋剂和组织使用兴奋剂等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弥补现行反兴奋剂规则的局限性,加大威慑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兴奋剂问题,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是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她提出,兴奋剂入刑过程中,须慎重把握规范的适用与衔接,例如“兴奋剂”概念的规范化界定问题、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中客观要件的范围、投放兴奋剂行为的性质界定以及不同类别的兴奋剂犯罪间的量刑均衡化考量等等。既要充分考量竞技体育的行业化特征,兼顾刑法规范使用的体系化,也要明晰兴奋剂刑事化治理的初衷所在。
 \    中国兴奋剂入刑的几个问题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贸仲和香港、亚洲、北京、上海、深圳等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员,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白显月律师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将有关兴奋剂特定行为,纳入《刑法》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但在适用中将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和探讨,需业界论证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最佳选项。他认为,首先,该项罪名在实施过程中,难免要与WADA的反兴奋剂目录相联系,该目录是不断更新的,司法机关需要及时跟踪该清单的最新动态,该清单的变化也构成刑法判罚标准的修改;其次,鉴于刑法新罪名的引入,中国司法机构在面对中国举办的国际赛事时,如何确定和实施管辖权,也需要讨论;第三,该新罪名的实施过程中,如何与中国反兴奋剂工作进行衔接,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内容;最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具体范围,具体的量刑标准,有待于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和细则进行澄清。
 \    反兴奋剂刑事立法的域外效力问题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处罚委员会委员、湘潭大学宋彬龄副教授介绍,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案授予了美国对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实施或参与兴奋剂欺诈阴谋的人以域外管辖权。该法案容易成为美国针对中国的政治工具,使我国陷入不利的国际舆论环境。面对以上风险,她提出了我国可采取以下防范和应对措施的建议:第一,外交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发表联合声明,对《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案》进行严肃批判,表明我国立场;第二,明确我国刑法的域外管辖权;第三,坚决维护我国的刑事管辖权;第四,加强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合作;第五,应加强政府其他部门的反兴奋剂职责,推进政府部门与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合作;第六,应重视兴奋剂调查的作用,改变以往偏重兴奋剂检查的工作方式。
\     《罗琴科夫法案》立法与美国反兴奋剂困境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委员,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仲裁员、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法与体育规则研究所所长韩勇教授认为,目前国际反兴奋剂斗争出现一些新趋势:由体育界扩大到全社会;由制止服用扩大到制止制造、运输、销售和教唆;由行业治理扩大到综合治理;由纪律处罚扩大到刑事处罚。各国普遍立法对兴奋剂生产、进出口、销售、交易、持有、提供等行为严格禁止,并普遍加重了对参与兴奋剂交易、指使、教唆使用等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业规则上升为国家反兴奋剂立法。中国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美国也出台了《罗琴科夫法案》对兴奋剂欺诈行为刑事处罚。但美国始终未建立起国内统一的兴奋剂管控体系,兴奋剂问题层出不穷,而美国政府和USADA却对此无能为力,不仅没有针对自己国内问题做出改变,反而试图对兴奋剂违法行为进行域外管辖,显示出美国反兴奋剂立法与司法的困境。
\     比较法视角下的兴奋剂入刑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姜熙副教授通过比较法视角的分析看到,兴奋剂入刑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考虑。一些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将打击兴奋剂归入到刑法范围,兴奋剂入刑已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在当前严峻的反兴奋剂形势下,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兴奋剂滥用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兴奋剂的危害性极大,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难以估量。目前,从已进行反兴奋剂刑事立法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兴奋剂入刑对打击提供、贩卖兴奋剂物质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他在对俄、波、阿、瑞、卢、德、澳、奥、意、肯、英、美等诸多国家兴奋剂入刑情况及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的同时,就美国《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案》对我国来的挑战进行分析,并就兴奋剂入刑的各国立法理念差异以及WADA对各国兴奋剂入刑的态度展开了讨论。
 
       在互动交流和主持人进行会议小结后,研讨会宣告结束。与会者普遍感到收获满满,受益良多,嘉宾演讲围绕兴奋剂入刑问题在理论学术上的思辨阐析和实践运行中的务实探讨,令人耳目一新,领略到专家们精准的考察视角和精辟的深度思考。大家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我国的反兴奋剂斗争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我们这个正在建设体育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负责任大国,一定会在全球的反兴奋剂斗争中、在世界体育的健康发展和法治化治理中,贡献出更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在即将迎来建党百年华诞之际,体育法人更加充满信心,在党领导下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努力为推进全面依法治体、促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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