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太云: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律检关系

天津市法学会 2017-08-27 08:56:02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何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对构建新型律检关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笔者就此谈些看法。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和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法庭不能简单地接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移送来的证据材料及其作出的结论,而应当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对审前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初步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这就要求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有争议的各类证据,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要在庭审中充分展现,保证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充分举证、质证、互相辩驳、发表意见,法官才有可能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事实作出判决。
  
  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说:“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仅要求庭审实质化,而且对侦查、审查起诉制度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会产生重大影响———它要求侦查服务于公诉,起诉标准要向审判标准看齐。这涉及对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办案方式的改变,对律师执业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要求所有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从办案之初就牢固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庭审检验、法律检验的理念和责任意识。
  
  二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都要围绕庭审开展工作。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应围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开展工作,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取证的引导和监督,加强对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应强化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的过滤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发生。
  
  三是突出庭审在审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庭审要实质化,审判不能再走过场。真正做到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意见形成在法庭。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坚持疑罪从无。
  
  四是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应当给予充分保障,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正确认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和律师的作用是建立和谐正常律检关系的前提
  
  在法治国家中,控辩地位平等、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构造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典型形态———使得审判在刑事司法中处于确认控辩争议事实并作出案件裁决的中心地位。
  
  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侦查、起诉和审判,而刑事辩护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始终的一个要素,如果缺少刑事辩护,三角形诉讼构造就不存在,刑事诉讼就不成其为真正的诉讼,就失去其公正性。
  
  律师作用越充分发挥,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就越少,越有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这就是刑事辩护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公诉仅是检察机关诸多职能中的一项职能,检察官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担负着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检察官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职责,以实现司法公正。
  
  尊重与保障人权,是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律师刑事辩护制度重要的理论根据,也是检察机关与律师共同的责任。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建立和谐的律检关系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构筑新型的良性互动关系的24字方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并且指出,建立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机关。
  
  从职业追求目标来看,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诉讼职能上对抗,但具有共同的职业追求目标。检察官与律师同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不尽相同,在诉讼中的主张甚至针锋相对,但都肩负一个共同的职责,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从侦查阶段来看,辩护律师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加强法律监督、防止非法取证的好帮手。立案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侦查阶段是最容易和最集中发生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办案阶段。
  
  刑讯逼供、随意采取强制措施、随意查封扣押冻结———这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执法司法公信力,也影响到证据的合法性。一旦检察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绝大多数的案件瑕疵和缺陷就要延续到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从而给起诉和审判埋下质量缺陷和程序瑕疵。推行以审判为中心,一旦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人就会陷入被动。
  
  检察机关目前苦于对侦查活动无从介入,而律师可以成为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活动监督的信息渠道,有助于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从审查起诉阶段来看,律师是检察机关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质检员。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问题是,部分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部分证据“带病”出现在法庭上,既增加了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对抗的难度,也带来公诉案件失败的风险。
  
  检察官与律师“形式上对立、目标上一致”的特点,决定了律师最了解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的薄弱环节。对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刑、免除处罚的意见,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依法采纳;必要时还可以召开有侦查人员、辩护律师、鉴定人员参加的听证会。此种听证程序不仅大大提高审查起诉的透明性,使利益相关人真正地参与到决定程序当中,进而实现对其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等权利的保障,也使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在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点心中有数,便于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从审判阶段来看,律师是检察机关提高出庭应变能力的促进者。要真正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公诉人员出庭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意见能力,提高出庭应变能力,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出庭能力,加强对公诉主张的说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在这方面,检察机关需要一支高素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律师刑事辩护队伍。辩护人越强,素质和能力、水平越高,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激励和促进就越大。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于提高公诉人员当庭询问讯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进行法庭辩论,提高出庭应诉能力,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样相互促进的结果,有利于搞清案件事实,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也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最终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律师也要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
  
  一是依法辩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就要把法律作为认定案件性质和犯罪有无、轻重的标准,选择正确的辩护突破口。注意防止对案件事实凭空假设,无端怀疑;防止以当事人的立场为立场,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防止离开事实、法律,开口就是无罪辩护。
  
  二是有效辩护———要认真看案卷、看证据、研究法律,提出有根有据的辩护意见,这样才会赢得法官、检察官对律师业务能力的肯定和尊重。不能把功夫下在拉关系、托人情上。
  
  三是理性、平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尊重法官、检察官,遵守法庭秩序,不搞人身攻击。检察官和律师是法庭上的对手,双方应该信奉一条共同的职业道德:尊重对手,理性、平和发表意见,用语规范,表达准确,重在摆事实、讲道理。切忌断章取义、夸大其词、讽刺挖苦、冷嘲热讽、谩骂攻击,避免把对抗变为对立,交锋变为交恶。双方既要比拼专业水平、专业技巧和专业能力,也要比拼良好的人文修养、道德素质和职业伦理水平。
  
  检察官和律师都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检察官和律师都要正确处理相互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相互交往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纪律,共守法律道德底线,勤勉敬业、廉洁自律、诚实守信、秉持正义,以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社会尊重。
  
  作者:黄太云,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
  
  来源:检察日报
  
  版式编辑:蔡胜宾,南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
  
  文人雅士,司法贤达,尽兴而来,赏雪煮茶,问道论法,或和或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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