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强:司法人员的致良知——评聊城辱母案

天津市法学会 2017-05-02 10:49:14 【

  一
 
  近日,山东聊城辱母案一审判决在舆论上引起强烈关注,石子投湖,引起一圈圈波纹,荡开去,却终汇成轩然大波。
  
  笔者随意打开该案的新闻报道链接,下面抨击案件不合理现象的留言动辄点赞量过万,评论者无计其数。
  
  在笔者看来,那些点赞的大拇指,很单薄,也很厚重:单薄,是因为网友的跟帖不能代替司法的审判;厚重,是因为汹汹民意终不可违。
  
  进而,我们可以乐观地估计,此案二审必会改变畸重量刑。不是因为深笃媒体监督的力度,而是对司法人员良知守护的预判与信任。
  
  二
  
  良知,是中国文言语境下常使用词汇,主要在讨论和评价是非善恶观及标准等。笔者认为,随着现代西方法治概念引入中国,我们通常使用接近西方的话语表达——公平正义。
  
  我们现在常说,司法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其实,如果传统文化没有这般凋零销歇的话,我们完全可以表达成,司法以维护社会良知为己任。
  
  良知这个词,相较于公平正义更适合中国人的认知语境和话语习惯,更有直击灵魂、深度拷问的能力。它有着力透纸背的感觉。
  
  如果指责一个司法人员,你还有没有公平正义观啊?听者仿佛也不会感到什么精神压力。但如果指责一个司法人员,你还有没有良知啊?瞬间就多了些深度拷问的力量。
  
  这是因为,它在司法人员的履行职权与个人道德标准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如果没有正确履行职权,其良知就会受到责难。
  
  司法职业神圣,对你履职的评判标准、职业伦理要求,也就更高。客观说,当前司法人员最缺乏的,不是援法断案的能力,而是在法律指引下守护社会良知的能力。
  
  这从本案就可得到佐证(如果媒体报道没有错误的话),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被极端羞辱下的激愤行为,应该考虑到正当防卫因素,无论其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无期徒刑明显过重了。因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三
  
  致良知,是明代王阳明心学的核心命题,这个命题在其心学体系中具有提铉勾要的价值。
  
  何谓“良知"?他说是人内心的一点光亮,是淳朴的是非善恶观,是纯乎其心的状态。
  
  何为"致良知"?他说就是去除私欲之弊,明诚两进,知行合一。
  
  何为“知行合一”?就是认识良知、践行良知。而且,王阳明将朱熹格物致知的“格物”进行了重新解读,他认为为人办事皆为格物,并非仅为格物之理的狭义格物。
  
  因此,从这个层面讲,司法活动也是格物的一种,是可以也应当追求“致良知”的状态和效果。
  
  因此,这个概念的提出,并不迂腐也不生硬。我们可以强调司法人员的职业特殊性,但并不能将其与社会常识、常理、常情隔绝开来。司法身份也不是天然的防火墙,不能以专业槽为由,挑战人类基本认知及人伦情感。
  
  四
  
  当前司法改革提出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薪酬保障,提升其职业尊荣。从这一目标来讲,法官检察官在实践中仅仅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显然不合改革要求。
  
  因为,这样的改革,显然还要求你保证案件质量,发挥司法在引导社会良善预期、保障社会和谐上的扩展性作用。
  
  司法人员的致良知,就是对司法人员履职乃至个体修为的更高要求。在笔者看来,包含了两方面要求:一是,去除个人私欲之弊,不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二是,去除思维短视及惰性,确保法理情的和谐统一。
  
  这两个方面,谈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尤其第二个层面。因为,第一个层面,有司法追责的外在压力,个体基于此应该会有一个理性选择,而第二个层面,无形而无影,追责无把手,谴责无成文法的由头。解决办法只能靠内心的警戒自守。因为职业尊荣感的提升,不仅来自于外、更来自于内。
  
  司法人员的致良知,要求司法人员多体验社会民情,时时反躬自省,确保案件的质量与水平,不可生硬怠责。申言之,司法案件是社会一切纠纷的表象,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更要秉持内心良知的标准,还原是非善恶,进而探寻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在我看来,致良知,古今中外,道理皆同。司法人员更是责无旁贷,亦需终身探求。
  
\
 
  作者:林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版式编辑:蔡胜宾,南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
  
  内容编辑: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
  
  文人雅士,司法贤达,尽兴而来,赏雪煮茶,问道论法,或和或闲……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