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照南:检察监督权与控辩审关系调整

天津市法学会 2017-02-05 18:2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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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我临场发言,有点突然,那我讲点刚才想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刚才董研究员提到,在法庭上,公检法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时,我想到了一个问题: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在现阶段的实践中,经常给我们带来一个困惑。
  
  那就是,检察官在某些具体案件中,扮演的角色既是指控方又是监督方,从某种程度而言,类似于“法官的法官”。这会让人无所适从,不好理清。
  
  他们有时一方面承担了控方责任,另一方面又肩负了监督者的任务,对全部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特别是对法官的活动,包括定罪量刑意见,进行监督。
  
  比如,在刑事二审案件中,偶尔会遇见这样一种情况:被告人上诉了,检察院没有抗诉,但二审检察院提出了一审“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意见。
  
  刚才董研究员说,检察院的监督权可以是一种建议权,可能对实践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我对这个观点不是太认同。
  
  就像我提出的这个例子,二审检察院在没有抗诉的情况下,提出不同意见的依据之一就是,检察院在二审期间有权对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行使监督权。
  
  但这个时候,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导致了一个尴尬的问题。那就是,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和检察院的观点有可能是一致的,被告人和检察院都认为这个案件“证据不足”。那么,法院就无从居中裁判了。
  
  刚才有几位老师提到,检察监督权,在实践中,好像是一个“落不了地”的权力。事实上,我倒觉得,也不是完全“落不了地”。只是,不规范的“落地”,反而会造成一些意想不到的局面。
  
  所以,控辩审的关系到底怎么规范,其中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很多细节,还需要从根本的权力配置上,进行研究和规范。
  
  作者:董照南。
  
  录音整理:何佳桐,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