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旭:司法改革机制的开放度及法共体共识达成的制约因素

天津市法学会 2017-02-05 17: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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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站在母校——南开大学的论坛上,感觉很兴奋,谈几点学习体会。
  
  有三个印象比较深的例子,引发了我三方面的思考。第一个是罗猛老师、检察官谈到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互动。我更关心的是,从律师到法官或者从检察官到法官,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要以什么样的标准“聘用”。
  
  比如,在上海,一位法官到了中院,他应该获得怎样相对应的级别,或者说,二者之间有无明确的对应框架。刚才罗老师也提到了律师分级,前一段律师分级曾引起热议,就出现过非常大的反对声音。
  
  而这就是一个制度问题。如果不能从机制和具体架构上下手,形成特别好的机制及制度约束,就不能给双方提供很好的预期。最后很有可能到出现两个结果:或者没有达到预期,或者互动后遇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
  
  虽然现在还没有大范围的流动,但如果大范围的流动开始了,那么有没有具体的、细化的制度设计能够说服双方,或者说让双方都信服,就变得很关键了。形成良性的、大范围的互动机制,当前的样本数还太少,显然还不具有太大参考价值。
  
  第二个印象比较深的内容,是罗猛老师下午谈到的人民陪审员问题。最高院和不少高院很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从一定的政治高度看待这个问题。但在下级法院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或者说现在还处于试点阶段,很多问题还在集中暴露中。
  
  那么,其中一个很细化的问题就是,依然缺少规则。这是来自一线的经验。应该让谁来制定规则?这也是当前改革面临的共性问题。下级法院参与能力有限,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他们多大的空间,很重要。
  
  如果是由上级法院制定规则,就最少需要如李训虎老师上午提到的那样,下面试点并向上反映,上面又比较重视下面的试点和意见。这样往往都是好的。因此,规则应当由谁来制定,或者说各方的参与力度能有多大,说到底还是改革参与度的推进问题。
  
  提到司法改革,很容易从改革方法论说起——到底谁来、怎么来参与司法改革。我曾听一位学者说起这个问题。他认为,现在的学术研究,包括学者、知识界深入参与司法改革的能力有限,或者说能够提供解决方案、深度参与的能力有限。
  
  因此,相应地,又有一个司法改革的”开放度“的问题。如果一个方案大家都不清楚的话,甚至连基层司法人员都不清楚的话,参与程度恐怕不会太高,效果也不会太好。
  
  当然,改革高层可能有高层的顾虑。但是,很多地方多不公布改革方案,这就极其容易侵蚀改革的公信力,尤其在司法内部引发不必要的顾虑。
  
  第三个观点,由今天论坛上天津高院一位法官提出的例子引发:在审判过程中,法律共同体内部也存在争议。举一个非常现实的例子,比如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各方对案件事实层面甚至法律规范应然适用方面的认知,都是一致的、没有任何差别,但是对要不要”顾全大局“,却有不同的观点。
  
  如果法律的规定、政府的出发点及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协调,是最好的,但如果不能协调怎么办?对此,法律共同体内部也有分歧:到底是大局为重,还是法律至上?因此,类似分歧,是可能影响未来法律共同体建设,不可忽视的要素或者说变量。
  
  如果都选择依法办事,可能要面对来自法共体外部的压力,如果大家都秉持”大局意识“,那么”规则之治“、”法治之治“又怎么办?法律共同体内部到底能不能真正形成共识?
  
  当然,这非常难,因为其涉及到执行人的具体操作、司法内外高层的认知、还有杨文革老师提到的人治方式与法共体之间的博弈到底谁会胜出,等等因素。
  
  总之,这些都是影响未来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问题。通过今天的讨论我得到很多启发,现在分享出来,供大家思考和追踪!
  
  谢谢朱桐辉老师的邀请,各位演讲老师的精彩发言,以及我们小组成员的竞争互动与“头脑风暴”。
  
  作者:周东旭,《财新》传媒记者。
  
  内容编辑: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版式编辑:蔡胜宾,南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