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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天津市法学会 2020-05-08 17:00:35 【
  天津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天津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促进课题研究质量提升和成果转化应用,为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天津建设提供更好的法学理论支撑和法治实践服务,参照《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并重,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法治天津建设。
 
  第三条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由天津市法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安排专人全程监督。
 
  第四条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中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
 
  第五条市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在广泛征集课题选题的基础上,经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市法学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
 
  第七条课题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课题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填写《天津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包括课题组成员基本情况、课题设计论证、完成课题的研究条件和保证、经费预算、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等相关内容,并在申报时间内提交市法学会,逾期视为弃权。
 
  第八条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一定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能力,实际承担研究任务。鼓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组成课题组联合攻关。
 
  3.课题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职级,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4.课题申请人原则上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市法学会的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市法学会两个课题。未完成上一年度课题任务的申请人(市法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合并相关课题的除外),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九条课题申请人不能以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题在其他部门设立的课题立项。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课题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法学研究课题申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课题申请人对申报材料中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准立项的,撤销立项。
 
  第十一条市法学会研究部对课题申报表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课题评审组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市法学会组成课题评审组,评审组由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方面专家学者和市法学会研究部相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应具有较强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务经验,且未参加被评审课题的课题组。
 
  第十三条评审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采用打分制或投票制,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立项建议,报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
 
  2.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有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3.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思路清楚,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向正确,注重调查研究,观点明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
 
  4.研究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可行性和创新性,课题研究进度符合实际需要。
 
  5.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有较扎实的前期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拟立项的课题由市法学会通过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或者立项后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经市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向课题申请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网站公布立项名单。
 
  第十七条课题立项后,课题申请人即作为课题主持人开展课题工作。
 
  第三章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课题研究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做好课题的中期管理。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九条市法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第二十条接受中期检查的课题组须按要求及时向市法学会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中期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学会通知课题组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撤销立项课题:
 
  1.与批准的课题研究内容严重不符的;
 
  2.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3.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4.课题组已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的;
 
  5.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6.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7.其他不能保证课题完成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意,向市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撤销立项课题。
 
  1.变更课题主持人、课题组成员的;
 
  2.研究题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3.变更课题管理单位的;
 
  4.课题延期的;
 
  5.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第四章成果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等。鼓励以决策咨询报告作为课题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四条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将最终研究成果和内容提要(不少于2000字)的纸质版、电子版、相应的成果查重证明(查重率须低于30%)报送市法学会。
 
  第二十五条评审组对课题成果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之间对于课题成果评价相差较大的,市法学会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评审会议,通知课题主持人现场进行答辩。
 
  第二十六条评审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优秀: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研究成果有创新,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研究成果不规范,且明显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七条课题成果被评为“优秀”、“合格”的,由市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学会予以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立项的课题严重不符;
 
  4.未按期申请结项又未提出延期申请;
 
  5.申请延期未得到同意、或者同意延期后仍未如期结项;
 
  6.课题成果被评为“不合格”,且课题组修改后经再次评审仍不合格的。
 
  被撤销课题的,列入市法学会课题研究诚信记录,其课题主持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
 
  第二十九条课题成果归天津市法学会所有,以天津市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课题主持人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天津市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经费主要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印刷费、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三十二条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经费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拨付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课题主持人应提供所在单位章与名称、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课题经费的使用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课题主持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课题完成并通过评审组结项验收取得结项证书后,市法学会一次性拨付课题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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