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书记对会议表示热烈祝贺,对体育法学分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他指出,新修《体育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体育重要论述的重要体现,是提升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对体育法学分会做好新修《体育法》的学习宣传,以实际行动展现体育法学人责任担当提出要求,希望年会活动的学术交流和专家学者的智慧贡献,能够为体育强市建设产生强大动能,并提出要推广这种联合办会的工作模式。
天津市体育局李珊局长指出,《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奠定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制度根基。新修《体育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体育领域长期存在的重大基础性整体性问题,为进一步构建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进行了系统布局,标志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我们要把学习宣传实施好新修《体育法》工作全面落到实处,这次会议的学习研讨,将对本市学习宣传实施新修《体育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天津市律师协会丁立莹副会长强调,学习宣传贯彻新修《体育法》,也是当前法律界的使命担当。体育作为一种精神载体、权利诉求、教育手段、社会文明和生活方式,需要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从法治视角的深入研究。新修《体育法》提出了很多新理念,与会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将围绕《体育法》的多方面内容进行探讨,包括多视角地对体育权利救济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领悟和践行好新修《体育法》。
天津大学于亮副教授在以“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保障责任”为题的发言中,从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关系的角度进行阐发。他指出,我国宪法文本并未明示“体育权”,新修《体育法》规定了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体育权朝着基本权利方向演进。新修《体育法》扩充丰富了“保障条件”章节的内容,规定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义务和责任。但此类义务受制于可得到的资源,是一种“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的义务。如何评估政府是否充分履行发展体育事业的义务尚是难题,建议借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逐渐发展出来的“可及性”“适应性”“可接受性”“充足性”等分析工具,来评估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责任并促使其更好的实现。
天津财经大学李先燕副教授在“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为题的发言中,结合参加修订《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的体会,分析了新修《体育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导向,确立体育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明确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权利的重大发展,指出其在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上发挥规范引领保障作用的多方面体现:一是破解 “健身去哪儿”难题,进行顶层设计和制度完善,细化保障措施;二是为公民日常健身提供引领与支持,在配置健身设施和群团组织健身活动强化日常性;三是对公民科学健身进行引导,鼓励积极参与,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四是为安全健身提供法治保障,强化政府责任和各主体安全保障义务,增设体育保险;五是为重点人群给予特殊保障,完善特殊群体保障路径,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扶持薄弱地区体育发展,从而全面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根本需求。
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李立民律师在以“对新修《体育法》在民族体育保护方面的学习与思考”为题的发言中,进行了新修与现行《体育法》的法条比较,分析了新修《体育法》第八条在扩大保护范围、扩展保护内涵方面的新变化。他阐述了加强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法律保护,在增加文化自豪感、坚定文化自信方面的重要意义,指出在我国五千年文明发展史中,民族、民间、民俗体育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是大众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加强少数民族体育的保护,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对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推动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民族团结有着重要作用,并且通过具有鲜明民族特点的体育文化,获得在世界体育文化中的应有地位。
天津体育学院高璐博士在以“《体育法》修订后学校体育治理改革及配套制度完善的构想”为题的发言中,对新修《体育法》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方面从章名变化到条款翻倍的大幅度修改,对学校体育领域中国家、政府、行政部门、学校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等进行了解读。同时,从法律实施方面提出,公办学校系统内政事不分情况还较普遍,学校职责与政府职责的厘清和监管,还需行政系统落实配套政策;在学校体育职责的监督落实中,有关规定还较含糊而强制力不足,对民办学校体育活动促进与监管也缺乏规范,都需行政立法的进一步作为;新修《体育法》对各界关注的学生体育伤害保险作出积极回应,还要有具体模式和运作的明确规定,并建议坚持政府主导模式,与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周联律师在以“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法治化目标与路径分析”为题的发言中,提出要在新修《体育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从推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法治化出发,确立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心理教育等青少年教育相辅相成的法治化教育目标。同时,要开辟青少年体育法治化新发展的路径: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引导,学校需形成更为完善、更具实际操作性的体育实施体系;其次要基于新修《体育法》,形成“柔性实施,辅以刚性强制”的手段,从法律强制到管理强治,确保法律实施和工作成效;第三要倡导全社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构建学生、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五位一体”模式,共同促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法治化。
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王博君律师代表该所徐永革律师在以“新修《体育法》关于运动员权利保障内容的理解和实施”为题的发言中,在阐述《体育法》修订变化过程的基础上,对第四章竞技体育的有关内容进行分析,看到在体育竞赛管理、运动员权利保护、职业体育规范与促进等多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尤其是进一步从法律的层面上保障了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运动员文化学习的高度重视。同时,新修《体育法》新增体育仲裁章节,也体现了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明确了运动员交流注册的救济渠道,指明了争议解决的路径,为运动员通过注册交流有序参加竞技体育赛事和有效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天津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雷静处长在以“天津实施新修《体育法》发展体育产业的思考”为题的发言中,指出新修《体育法》增加“体育产业”一章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就此结合我市的实施畅谈了三点认识:一是要坚持政府对体育产业的引导职责,将体育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在资源利用上鼓励利用旧厂房旧设施改造,进一步明确社会投入和产业培育激励政策;二是要履行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责任,明确界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监管分工合作,明确规范体育服务业市场行为的各方面制度;三是要把握体育产业化的内容和趋势,依法完善职业体育发展体系,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采取有力举措推动职业体育、体育培训、体育健身、竞赛表演业的发展。
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在以“新修《体育法》高危项目管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为题的发言中,首先通过对2021年发生的甘肃白银越野赛重大安全事件的回顾分析,强调加强体育活动和体育赛事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高危险性体育活动和赛事,更需严格的监督管理。他在对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梳理之后,重点阐述了新修《体育法》在高危体育项目和体育赛事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内容,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了新修《体育法》这些规定的特点和变化;结合有关法律实务经验,提出了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和举办高危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具体法律适用和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
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白显月律师在以“新修《体育法》体育仲裁和反兴奋剂内容实施的探讨”为题的发言中,在对新修《体育法》扩增体育仲裁和反兴奋内容的分析后,提出了就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有关思考。比如,具有特殊性的体育仲裁,如何处理与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以及行政诉讼的关系;在国际反兴奋剂机构有权单独就特定兴奋剂案件决定申请国际体育仲裁的情况下,怎样处理中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机构的关系,如何处理与国际足联等组织纠纷管辖的关系等。同时,对新修《体育法》体育仲裁规定的实施展开探讨,提出要关注兴奋剂案件与关系的恰当处理,从体育仲裁机构独立性、协调相关关系和仲裁规则制定、国际赛事特别程序、国内国际案件区别标准、司法审查尺度以及制度完善等进行了展望。
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马冲律师在以“《体育法》修订体育仲裁一章之我见”为题的发言中,结合现实状况,分析了国内长期没有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只能是协会内部解决,或是法院民事诉讼的情况,认为这些或因只具内部效力或受限于司法资源稀缺及对体育特殊性了解有限,均不是最佳纠纷解决方式,进而强调新修《体育法》增加“体育仲裁”章节,在体育仲裁法律规定落地、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面对国际体育纷争挑战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同时,就当前落实体育仲裁规定,进行制度建设和机构组建等问题阐述了个人看法,认为目前规定没有司法机关参与,是架构在行政部门框架下的机构和机制,在独立性方面存在困惑,并提出了相关的发展建议。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沈雁群律师在以“关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浅思”为题的发言中,在进一步指出新修《体育法》为体育仲裁制度建立提供依据等重要作用的同时,就具体的制度建立和规则设定以及运行实施方面,提出了需要注意和解决的有关问题。他认为,根据新修《体育法》关于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还亟待在执行中明确体育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不包括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单位;在运动员注册交流方面,也需要明确涉外的适用问题;关于什么是竞技体育的定义没有给出,使得范围模糊而应明确。同时,只规定了要设立体育仲裁机构但没有设立机构的原则,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在以“体育新发展拓宽律师执业新领域”为题的发言中,首先对新修《体育法》将带来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新发展,进而形成体育法律实务新需求的前景进行了描述,提出律师涉足体育领域将大有可为。其后,他着重就竞技体育、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的有关内容表达了自己学习感受。他结合自己曾经的运动员经历,对新修《体育法》关于加强运动员文化学习保障、要求完成义务教育等保障运动员全面发展的权利表示高度认同,为运动员退役就业保障的有关规定感到欣喜。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方面,他重点就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阐发了相关认识,并期待在体育科技研发中加大扣除比例。
最后,天津市律师协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晓丽律师进行了会议小结。她指出,《体育法》的修订展示了我国体育和法治发展的新飞跃,依法治体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此次会议的领导致辞,体现了来自多方面的组织关怀。各位嘉宾的专题发言,议题广泛,几乎涵盖了体育法的全部章节。由于学习刚刚开始,我们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要在落地实施上做更为深入的思考。她认为,体育发展必然带来体育产业的兴旺,而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服务,法律人能够为体育产业参与主体的公司化治理、体育品牌打造、体育知识产权维护以及体育培训,体育设施建设改造、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体育市场规范运行等诸多方面,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希望律师同仁能够与专家学者携手努力,加强交流,更好推进新修《体育法》的学习宣传实施,促进天津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在法治轨道上的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