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圆满成功举办的北京冬奥会上,人们在普遍感受激烈精彩的赛场角逐和拼搏进取的奥林匹克精神的同时,彰显法治奥运和体育特殊性的体育仲裁,是业内人士一直关注的又一热点。为了揭开北京冬奥会体育仲裁的神秘面纱,概览和解读其工作全貌与特色样态,2022年3月26日晚,天津市法学会体育法学分会与天津市律师协会和平区工作委员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北京冬奥会体育仲裁主题报告会,在小鹅通网络直播平台线上举行。会议邀请被任命参加北京冬奥会特设仲裁庭9名仲裁员中唯一的中国籍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和天津市法学会体育法学分会理事、中国贸仲、亚洲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白显月律师进行报告,分享他就北京冬奥会体育仲裁的亲身经历和深刻体验。包括体育法研究者、热心者和体育界、法学法律界等各方人士在线上参会,并参加了交流互动。
会议由天津市法学会体育法学分会会长、天津体育学院于善旭教授主持。他代表主办方对参会同仁表达感谢后,对体育仲裁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进行了概要介绍。他指出了在大量体育纠纷仅靠体育组织内部解决极易产生公正性疑惑、司法程序又难以完全满足体育行业专业性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借鉴产生法律性质体育仲裁的背景和必然;通过相关比较,分析了体育纠纷的专业特点和非直接财产性质管理关系的显著特殊性;回顾了(CAS)建立发展以及设立奥运会特设机构和反兴奋剂机构的发展过程;汇总了我国体育仲裁探索和国际体育仲裁参与以及正在审议的《体育法(修订草案)》增设体育仲裁内容的有关情况,为不大熟悉体育仲裁的听会人士提供了基础铺垫。
其后,联合主办方天津市律师协会和平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主任梁爽律师热情致辞。她指出,北京冬奥会这一历史盛会期间设立特设体育仲裁庭,令国人意识到体育法治精神的宝贵价值,看到国际体育领域争议解决和法律服务是一个影响巨大的领域,价值不可估量。她认为,法律人的视角应对法治奥运有深刻理解,思考如何服务和保障奥运会,怎样在法治轨道推进各项事务并发挥中国智慧。她呼吁律师界要深入了解国际体育仲裁规则和重要法律问题,希望报告会给大家带来不一样的启发。
白律师以《北京冬奥会特设体育仲裁庭的回顾与总结》为主题进行报告,从四个部分展开。在第一部分中,他对北京冬奥会特设体育仲裁庭和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概括总结。其一,总量方面,本届北京冬奥会共有12个体育仲裁纠纷立案,其中1个是反兴奋剂案件。其二,仲裁员组成方面,普通特设仲裁庭(AHD)9名仲裁员来自8个国家,反兴奋剂特设仲裁庭(ADD)4名仲裁员来自3个国家。仲裁员专业、职业多元,但都与法律有关,来自不同法系,也有体育背景的仲裁庭主席和仲裁员。其三,案件类型方面,有涉及参赛资格的,也有涉及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国际奥委会(IOC)、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决定的。其四,案件裁决方面,有的再次确认CAS某些既有裁判原则,也有发现现有规则空白。本届有推翻之前判例的案件,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性意义,并显现出判例法的演进和活力。他介绍了AHD的主要特点,仲裁员指定并非当事人选定,要24小时全部完成体现效率原则,裁决书可先出执行部分再制作完整逻辑分析部分。2021年7月,CAS修改规则,对线上开庭正式确认。在各方代理人中,英美、瑞士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重要角色,同时因时间紧迫,CAS AHD 也存在着难免的缺憾。
第二部分,白律师阐述了北京冬奥会普通特设仲裁庭案件的一些独特性。其一,关于第三人的角色,相关利益方如IF、IOC,在体育仲裁中可成为当事人,裁决结果会对其有影响。其二,CAS无权直接决定参赛名额或再分配、授予,在有关案件中得到体现。其三,关于CAS决定参赛名额,本届裁决推翻了之前判例。通过相关案件的多元平衡考虑,认为现参赛名额分配规则并不模糊,名额分配并不完全按成绩进行。其四,在主体资格方面,申请人要有合法的利益诉求,说明IF、WADA等相关机构的决定可能对其产生体育方面或经济方面的影响。其五,管辖权的有限性问题,奥林匹克章程和奥运会仲裁规则都有奥运会比赛期间或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的纠纷时限范围,有关案件中进行了重申。其六,关于实体法的适用,包括奥林匹克宪章、相关体育条例和规则、普适性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用于规则解释的法律为瑞士法律。其七,关于程序法的适用,包括CAS奥运会仲裁特别规则和瑞士国际私法。其八,裁决撰写结构,大概包括的框架和主要格式与内容。其九,费用方面,各自费用分别承担,AHD不收取费用。
第三部分,白律师分析了北京冬奥会CAS案件的新动态和新趋势。其一,WADA规则需要修订,有关案件显现出规则的空白或模糊,导致举证原则和义务不明,需要更新或明确。其二,颁奖典礼是否是运动员的权利?成为本届AHD遇到的全新仲裁问题。其三,第三方是否有资格参加AHD的申请?根据之前判例对可以和不适用的裁决,在有关案件中进行重申。其四,关于反兴奋剂规则的遵守,有关案件认为不能采用对运动员严格要求和对执行者较为宽松的双重标准,要坚持公平原则。其五,关于管辖权10天的期限,从保护运动员而不剥夺诉权出发,需进一步提出探讨。其六,关于是否可以溯及以往,这是刑事方面不能触碰的规则,但在涉及参赛名额等方面可不适用,要体现体育独特性。
最后一部分,白律师对于本届冬奥会备受关注的俄罗斯瓦利耶娃案进行了解读。其一,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现规则对运动员有识别并告知违禁药物是如何进入的义务规定,未成年运动员是否负有同样义务需要考量。其二,关于受保护人的临时禁赛,仲裁庭看到,WADA规则存在逻辑上的问题。现有规则会造成成年运动员可通过举证解除临时禁赛,但受保护运动员却可能无法获得同样的对待,反而可能因无法获得临时禁赛的免除,而遭受更严重处罚后果,这样显失公平。其三,该案代理律师认为,在极短时间内不能完成复杂案件辩护而不能很好保护运动员权益,对于运动员不公,运动员不应该承担检测机构的延误而造成的后果。同时规则模糊时或前后矛盾,应选择对运动员有利原则,得到仲裁庭采纳。其四,仲裁庭认为,规则有空白和不清楚,为避免对一方过于严苛,应依据公正、比例原则裁决。其五,根据有关临时措施的现有规则,受保护运动员应该得到对其有利的裁决。
在其后的交流互动环节,白律师就与会者提出的关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来源、24小时仲裁决定时限的适用范围、国内体育仲裁机构发展的最新动态、对CAS仲裁不服的救济途径、受保护人员和临时措施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回应与解答。
在于善旭教授简要小结以及再次对白律师的报告和合作方、参会者表示感谢后,两个多小时的报告会告一段落。多位参会者表示,主题报告会非常及时、前沿,白律师报告非常精彩、翔实,既有北京冬奥会体育仲裁全貌,又有重点问题典型案例详解,既有大量案例情况的事实介绍,又有深入的洞察分析和鲜明观点,令人开阔眼界,受益匪浅。相信法治奥运和冬奥仲裁会对我国产生深远的影响,助推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天津财经大学 李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