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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21-01-13 11:50:19|浏览次数:1
天津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维护和促进天津市法学会研究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关于改革和完善监管制度促进研究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是市法学会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的主力军,是加强对全市法学法律工作者进行思想政治引领和法学理论指导的重要依托和主渠道,是市法学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实践和法律服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研究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政治建会,从严治会。充分发挥研究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研究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中国法学会章程》和市法学会有关规定,应当结合学科特色制定本研究会《工作规则》,依法开展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积极参加市法学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研究会是市法学会团结组织全市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市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市法学会对研究会履行依法管理监督职责,负有政治领导、业务主管、组织推动的责任。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研究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二)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
  
  (三)积极参与本市重要法治建设规划、重大立法事项、重点改革举措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服务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平安天津、法治天津建设,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积极参与法学教育改革,通过组织开展实地调研、课题研究、学术研讨、评奖评选、人才举荐等方式,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市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队伍。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法治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社会治理工作,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六)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是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按《中国法学会章程》和研究会《工作规则》规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研究会理事会由符合研究会实际的一定人数的理事组成。研究会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九条  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可推举常务副会长,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常务理事届中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通过会长会议进行替补,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会员较少的研究会可不设常务理事会,只设理事会。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条  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可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听取本会重要工作的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增补、变更、免去或撤销常务理事、副会长,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第四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一条  设立研究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挂靠支持单位;
  
  (五)有相对独立的经费保障;
  
  (六)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七)在该领域有相当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十二条  市法学会理事四名以上联名可向市法学会发起成立研究会的申请,设立研究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设置。
  
  第十三条  设立研究会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成立筹备组进行筹备,并向市法学会提交成立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设立的理由或论证报告;
  
  (二)拟研究的对象和领域;
  
  (三)该研究领域目前的研究状况和研究力量;
  
  (四)研究会的《工作规则》草案;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的建议方案;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七)名誉会长、顾问的建议人选。
  
  第十四条  筹备组开展研究会筹备工作需经市法学会批准,市法学会可代筹备组商请相关单位推荐有关候选人,成立研究会申请由天津市法学会会长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研究会理事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
  
  常务理事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有相当影响力。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能团结带领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有较高影响力。
  
  第十六条  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的组成,应当充分体现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同部门、不同法学院校、不同研究方向的代表性,尽可能吸纳在本学科或研究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专家学者参与。
  
  市法学会对研究会负责人建议人选进行政治审查。对拟担任负责人的,由市法学会向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征求政审意见。
  
  第十七条  会长初任年龄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副会长人数应根据本学科、本专业实际需要确定。研究会领导成员可以在不同的研究会中交叉任职,但研究会会长一般不兼任其他研究会会长职务。研究会可设名誉职务,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八条  研究会成立前,市法学会领导或代表市法学会参加成立大会的负责同志,与研究会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在选举前进行任前谈话。
  
  任前谈话对政治引领、依法依规依章程履职、研究会主要任务、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2/3以上的成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到会代表2/3以上的选票始得通过新一届研究会工作规则和理事会名单。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须有超过2/3以上的理事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到会理事2/3以上的选票当选。
  
  市法学会应当派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筹备成立研究会,应当自市法学会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办法》,通过《工作规则》,选举产生研究会的领导机构。超过6个月未完成筹备的,由市法学会撤销筹备。但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适当延长筹备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成立后,经挂靠单位党委审核批准成立研究会党支部。党支部只负责组织本会党员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学术活动进行政治性把关,强化政治引领功能。党员不转接组织关系,党支部不承担党员发展和党员奖惩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研究会应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有专门的办事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会籍、档案、财务等具体事务,承担相关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
  
  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所在单位,应当能够作为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名称、负责人、住所、挂靠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变更等,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及时报市法学会批准。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研究会会长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
  
  (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新修改的《工作规则》;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拟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住所变更的,应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挂靠单位变更的,应提交新挂靠单位同意和原挂靠单位同意证明。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市法学会会长会议可以决定撤销或调整负责人:
  
  (一)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警告或者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二)连续多年不开展学术活动,长期处于瘫痰状态,经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三)研究会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出申请的;
  
  (四)失去存在必要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负责人辞职的,须向市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研究会常务理事辞职的,须向研究会提出书面申请。研究会负责人自市法学会批准辞职之日起,研究会常务理事自递交书面申请之日起,不再作为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研究会负责人、常务理事死亡、丧失人身自由或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理事应当参加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届内有三年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届中增补负责人的,不得超过现有负责人总数的1/5;届中新增负责人的任职时间超过本届任期一半以上的,视为任职一届。
  
  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常务理事的,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或常务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天津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研究会的分立或者合并。
  
  第五章  换  届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届满应当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法学会审批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经批准同意延期1年之后仍无法完成换届的,市法学会可以组织换届。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换届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研究会党组织的作用。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主持换届工作。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缺位的,由市法学会指定1位副会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会无法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挂靠单位商市法学会,在市法学会领导下组织换届工作。
  
  第三十条  研究会应当于届满前3个月向市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草案)。换届方案(草案)应经研究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包括换届请示、研究会工作规则修改草案、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常务理事和理事名额分配建议等。换届方案(草案)经市法学会初审同意后,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充分征求研究会发起(挂靠)单位、现任负责人、市法学会等各方意见,综合多方面因素后提出。研究会在酝酿的过程中对会长人选产生较大分歧时,由市法学会党组提名推荐会长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负责人的最高提名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情况特殊的,应当报市法学会审批同意。会长提名人选应当为本领域的领军人物。同一人一般只能在两个学科研究会担任负责人,且只能在一个研究会担任会长。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市法学会审批同意。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任职条件和名额分配方案。理事候选人应征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换届方案后,研究会应当及时向市法学会报送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及换届方案,并申请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市法学会党组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审查确认研究会工作规则修改草案和新一届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并作出同意换届的批复。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应当于换届完成后30日内将研究会工作规则和新一届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聘任的副秘书长名单等报市法学会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实行研究会重大活动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研究会的年会主题、重要学术活动议题、研究课题等,均须事先报市法学会审查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严肃研究会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得以研究会名义或者以研究会成员名义发表与宪法、党章和中央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言论。研究会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给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要根据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开展学术研讨、课题研究和法律咨询等活动,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努力为加快推进法治天津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供法学理论支撑。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市法学会。市法学会每年对研究会进行工作评价。
  
  市法学会对研究会在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研究会发展方向有偏差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落实监督措施。
  
  第四十条  研究会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3日向市法学会报告,填写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写明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主要负责人及是否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等情况,报市法学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要坚持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下列重大活动应事先书面向市法学会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举办涉及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形势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敏感问题的报告会、论坛等学术活动;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组织交流与合作或实行互访的;
  
  (三)聘请国外及港澳台人员任本会职务或本会成员任国外及港澳台组织职务的;
  
  (四)接受或申请国内外及港澳台捐赠、资助的。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次年会和学术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向市法学会提交相关的信息、简报等综述材料。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也不得以“合作”为名,与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机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要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活动组织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要集体讨论通过,报市法学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主办的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须按照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法学会备案。对所办刊物须加强管理,坚持正确的导向。上述报刊和出版物以及编印的信息、简报等资料应及时报送市法学会。
  
  第四十六条  研究会开办非经营性互联网站,须按国家工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法学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研究会开展公务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国法学会贯彻实施<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措施》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会挂靠单位应当建立研究会专用账户,按照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对研究会经费来源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研究会的经费、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一)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天津市法学会有关规定,市法学会每年度根据评价情况可给予研究会必要经费支持。研究会可通过正当渠道争取挂靠单位和社会相关组织的支持或赞助。
  
  (二)其他渠道来源的经费,如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应专款专用,其年度收支情况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法学会备案。其中接受、使用捐助和资助的经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业务范围。
  
  (三)研究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应用于符合办会宗旨的业务活动和自身事业发展,不得私分或挪用,收入及使用情况报市法学会备案。
  
  (四)经费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研究会在换届、会长离任时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其挂靠单位和市法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法学会及依托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法学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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