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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刑法视角解析电影《第二十条》

来源:|发布时间:2024-03-04 10:46:29|浏览次数:1
“《刑法》一共452条法条,56681个字,从头到尾写的就是四个字——公平正义。”

这是来自电影《第二十条》的一句台词,一语道出法律的最高价值。这部电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内容为主题,围绕康村村民王永强因苦于暴力催收而怒杀债主的案件展开,讲述了检察官吕玲玲与韩明追踪案件查明真相,为维护公平正义不懈奔走,最终还当事人以清白的故事,影片剧情跌宕起伏,笑中带泪,引发广大网友热议。

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特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庆仁对《刑法》第二十条的适用及影片剧情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析。

关键证据丢失

王永强的妻女都是聋哑人,但女儿娟娟还有治愈的希望,为了还给女儿一个有声音的世界,他和妻子郝秀萍倾尽所有,但贫寒的家境实在无法支撑高昂的治疗费用,无奈之下,他们选择向同村村民刘文经借高利贷给孩子治病。

刘文经一家在康村颇有势力,刘文经的哥哥刘文武在一次洪水灾害中牺牲,以一己之力救了全村几百口人,被追授为烈士,但刘文经却仗着自己烈士家属的身份作威作福,对王永强一家进行了长达半年的暴力催债,不仅多次打伤王永强,还反复强奸郝秀萍。

王永强告诉警方,事发当天,刘文经像往常一样去王永强家中催债,并像拴狗一样把王永强用铁链锁在院中,随后进入房间强奸郝秀萍。王永强无法挣脱,只能眼睁睁看着妻子受辱。事后,刘文经逼迫王永强签署离婚协议,并言语侮辱王永强,待刘文经走出院门后,王永强看到满身是伤的妻子,他怒不可遏,与正要离开的刘文经厮打在一起。

“等着,我砍死你。”放下这句话,刘文经转身走向汽车。事发之前,刘文经曾用一把刀砍死了王永强家的狗,他返回车内拿刀的行为让王永强感到非常恐惧,王永强急忙返回院内随手拿起一把剪刀,在刘文经打开车门之际,向刘文经猛刺26刀,导致刘文经肝脾破裂,重伤一级。在医院昏迷多日后,刘文经不治身亡,但警方在搜检证物时却没有发现王永强口中刘文经要取的那把刀。

一时间,这把刀成为案件的关键。

是王永强在撒谎还是证据已被转移?王永强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扑朔迷离间,郝秀萍和女儿娟娟都不见了踪影,承办王永强案的检察官吕玲玲和韩明在调查时发现,刘文经父亲以保护证人为借口强掳娟娟,并以娟娟为要挟,强迫郝秀萍作伪证,从而洗清刘文经强奸的罪名。

一边是身处囹圄的丈夫,一边是年幼弱小的女儿,孤苦无依的郝秀萍不知道自己如何拯救家人,绝望的她从工地楼顶一跃而下,试图以自己的死亡来换取家人的平安。

刘家恶行曝光

郝秀萍的惊天一跳,让原本畏惧刘家势力而缄口不言的村民纷纷出面作证,事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经检方调查,刘文经确实存在暴力催债的行为,曾多次闯入王永强家中,对王永强大打出手、侵犯郝秀萍、打砸家中财物。何庆仁表示,刘文经的行为已经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强奸罪,还涉嫌故意伤害、侮辱、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住宅等罪名。

其实早在2020年,针对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暴力催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新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其中规定,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方法,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电影中,刘文经为催收高利贷,对王永强一家使用暴力、胁迫、用铁锁链限制王永强人身自由、侵入王永强住宅等多种非法方法,且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此外,如果催债的手段行为又触犯故意伤害、侮辱、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则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何庆仁还表示,“刘文经强奸郝秀萍的行为,虽然打着‘抵债’的幌子,但应当被认定为独立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另行成立强奸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数罪并罚。”

根据村民的证言,丢失的刀被警方找到。原来,是刘文经的堂兄为消除刘文经的罪证,赶在警方抵达现场前将刘文经车上的刀拿走并丢进了河道。

“刘文经的堂兄转移证据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罪名需根据行为人的身份确定。”何庆仁表示,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针对妨害司法罪规定了一系列罪名。其中,与证据相关的有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些罪名分别对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破坏证据行为进行了规范。

何庆仁表示,刘文经的家人藏匿证据,但影片中并未说明其家人是否已经正式被司法机关讯问,如若已经制作了证人证言,那就具备了证人身份,即可成立伪证罪;若尚未具备证人身份,则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果刘文经家人的行为是在律师的指使下实施的,律师还可成立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威逼利诱郝秀萍作伪证则属于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成立妨害作证罪。

“此外,刘家人为给刘文经脱罪而强掳娟娟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何庆仁说。《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

何庆仁表示,刘文经家人虽然不是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娟娟,但他们以娟娟的安危要挟郝秀萍作伪证,属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绑架罪和妨害作证罪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般认为是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即可。

正义曙光来临

消失的证据显现,王永强的证词得到了印证。正义的曙光也逐渐照向了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夕,韩明建议郝秀萍申请一场针对王永强案的听证会。

据何庆仁介绍,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近年来推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何庆仁表示,电影中,围绕王永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具有较大争议,社会影响也较大,符合召开检察听证的条件。听证会邀请律师代表、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专家等,就案件处理听取各方人士的意见,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要用真正的公平正义去回应每一个老百姓的诉求,去回应他们的情感,去回应他们最朴素的期待,让天底下每一个人都明白,法律是为了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付出的代价更大。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听证会上,韩明的发言振聋发聩,感动了现场所有人。最终,检察机关认为王永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从电影中来看,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主要是因为案件事实水落石出,刘文经确实是要去车上拿刀行凶,那么就完全符合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何庆仁说。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何庆仁解释说,“所谓‘正在行凶’不意味着一定要拿刀开始捅刺,虽然不法侵害人刘文经还没有拿到刀,但综合当时的情况来看,王永强再不防卫就将丧失最佳防卫时间,所以此时就已经符合正在行凶的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以及防卫限度等条件。实践中往往容易在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两个要件上存在分歧。影片里,检方就对王永强究竟是事后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看法不一。

“我想指出的是,这些条件主要是从不法的层面认定正当防卫,除此以外,其实还要重视从责任层面认定防卫行为。”何庆仁表示,即使车里没有刀,王永强在妻子被强奸,自己被殴打羞辱,妻子已无法承受陷入崩溃,而且这样的情景今后还要反复发生的绝望处境下,要求王永强放弃对不法侵害人的反抗,欠缺期待可能性,有可能属于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

何庆仁告诉记者,正当防卫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不太敢认定正当防卫到逐步激活《刑法》第二十条,尤其是其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20年8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刑法》第二十条被唤醒,越来越多正当防卫者的合法权益被保护,越来越多见义勇为者的路见不平被认可,正如韩明在影片中所说,“法律是为了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付出的代价更大。”让邪恶受到惩罚,让正义得到褒奖,是法律回应人民期待、弘扬社会正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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