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区法学会 > 滨海新区法学会 > 正文

滨海新区司法局与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

来源:|发布时间:2015-06-08 14:40:32|浏览次数:1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工作实际,滨海新区司法局与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担法律援助工作,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
    《实施办法》的实行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原则,对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津ICP备08000243号-2 © 版权所有 天津市法学会 XML地图 信息员登录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邮编:3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