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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司法“私域化”与媒体“社会化”的对立统一 | 年会发言纪实

来源:|发布时间:2023-03-05 19:20:33|浏览次数:1


  刘 欣 |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感谢朱老师的邀请,非常有幸参加由天津市法学会主办的,南开大学和靖予霖承办的诉讼法与证据完善的论坛,在2022年的最后一天向各位老师、同仁学习探讨,是特别棒的形式,意义非凡,大家可能都感受到,跨年演讲已经成为超越综艺类晚会的存在,昨天晚上是吴晓波的演讲,今晚将是罗胖罗振宇的演讲。
  
  在商业演讲成为专业人士的年终盛宴的时代,朱老师策划了这样一场类似于给法律人的一场马拉松式的跨年演讲,我感觉是特别有担当、格外有意义的事,不仅干货满满、仪式感也是拉得满满的,十分契合我今天与大家探讨的题目。《司法的“私域化”与媒体的“社会化”的对立与统一》
  
  中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司法领域与媒体的关系问题,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内媒体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司法机关业务量的激增而凸显出来;到了互联网时代,媒体业自身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使得两者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司法机关一直在力争有限的空间内公开,也就是“私域”化的履职,但媒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却关注流量,期待流量带来线上线下的轰动效应。
  
  先来看司法机关与媒体(当事人)视角:一方面,由于自媒体的影响力急速上升,传统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匿名导致追责成本较高等原因,司法机关已无力逐个应对各路媒体,只能通过自己的方式简化问题,所以这两天大家都可以在自己的朋友圈中看到某法院的庭审直播视频及事后类似法院的投诉的解决方式。
  
  再来看围观群众的(旁观者)视角:一方面民众普遍通过各类媒体接触、感受并评论各种法律现象;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反转”现象使得民众产生一种“矛盾”心态:既希望媒体作为“社会良心”能够“揭露”法律不公,又不敢全然相信媒体。
  
  从制度的顶层设计视角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舆论监督”制度建设作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还强调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从制度的顶层设计理念来看,中央采取的是一种“司法公正”和“媒体监督”既同步发展又彼此合作的战略。该战略的落实,以如何在理论上准确把握两者的关系为基础,以如何在制度上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为关键。因此,“法律与媒体关系”在当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就成为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我们可以根据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将舆论“热点”进行类型化处理,“归纳”为如下“论题”:
  
  一是“伦理”。如“于欢案”涉及“母亲”这一伦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符号,产生了关于“辱母”是否引发“无限防卫权”的问题。本案的二审判决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无限防卫权”,而是将“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升格为指导性案例,并在“裁判要点”中规定:“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这一要点并非常见的“条件纲要”,而是可以被视为针对大众的伦理要求所做出的回应。
  
  二是“朴素的价值判断”。如在“李昌奎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援引的理由无力弥合被告人的“残忍手段”与“死缓判决”之间的鸿沟,严重冲击了普通民众对于刑法的期望。在很多案件中,尽管法院是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做出的判决,但由于结果与普通人朴素的价值判断或是非感相悖,很难被接受,如“赵春华案”“王力军非法收购玉米案”等。
  
  三是“违反常识”。典型的如“彭宇案”。本来该案无论从案由还是标的来看都是“小案件”,但由于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表述的过于违背常识的推理,直接引爆了舆论关于“好人没好报”的慨叹,并被认为引发了全社会范围内的道德滑坡。
  
  四是“同情弱者与厌贵仇富”。如“唐慧案”,作为受害者母亲的唐慧四处上访要求判处参与强迫自己女儿卖淫的所有犯罪嫌疑人死刑,这一要求本来于法无据,但是媒体刻意回避了这个问题,反而不断塑造并强化唐慧作为“弱女子”与“强权”抗争的形象。与同情弱者紧密相连的是厌恶权贵、仇视富人的心理。这并不需要当事人权倾朝野、富可敌国,只需要其比普通人稍微“强”那么一点点即可,甚至哪怕这种身份是杜撰的,也不影响该论题的形成。如“药家鑫案”发生后,有关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虚假信息广为流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最终的判决。
  
  总结近年来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情况,个人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媒体介入司法的积极意义。
  
  首先,媒体提升了冤案当事人的话语权。与庞大的国家机器相比,普通公众往往难以调动充分的社会、政治和精英资源,虽然宪法赋予了公民信访、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等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具有一定难度,媒体可以帮助弱势的普通公众提升话语地位,赢得“建构社会行动的竞争性话语空间”。
  
  其次,从国家层面来讲,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弥补过错的方法提高公信力,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
  
  2014年,安徽广播电视台《张高平的十年》、法制日报《请记住这些有良知的法律人 浙江主动纠正两起重大错案旧事新闻》、石河子日报社《信仰的力量》同获第二十四届中国新闻奖,同题材的案件报道同时在中国新闻奖评选中获奖尚属首例,这也侧面证明了国家在呼吁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上面分享了一些积极案例,但我们同样不能回避问题,对立统一关系总是体现在各个角落,举几个例子:李某某强奸案--律师与媒体的公开过度、个人信息泄漏、标签化的报道;南京彭宇案-司法机关公开失去先机又露怯,导致众口铄金!邓玉娇案--媒体的非理性与司法机关回应的不专业;“雷洋案”-来自“新新媒体”舆情,引发警民对立。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在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事件中,法院的及时回应与处理上的雷厉风行!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麦克风,我们在对公众进行核心价值观等网络素养培养与引导的同时,司法机关要直面挑战、勇于承担,进行司法信息供给侧的改革,需要注重司法过程与结果的“可接受性”与“精品化”,工作中的一句适当的语言、一处简单低级的笔误,都有可能会被网络“蝴蝶效应”无限放大,还会被无厘头地歪曲附会,其结果是让法官、检察官百口莫辩。当然律师也责无旁贷,拿出专业的态度,有理有力有节地拥抱新媒体。
  
  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掌握快与慢的智慧,对于事实要快澄清,真实的负面信息也要积极回应,否则信息模糊带来的谣言将会引发风暴;对于意见可以慢回应,如事件起因、处理结果等不一定要急于给出答案,另外再加上“重复”这个利器,只有重复才会加强,才会产生传染的效果,但不可机械重复,需要变换角度、变换方式。
  
  小结一下今天的分享:第一就是分别从当事人和旁观者视角看对司法与媒体关系的期待;第二就是目前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异化现象;第三就是给出现阶段的解决路径。
  
  最后,再次感谢朱老师及主办、承办方组织的这次跨年论坛,我也有个小小的提议,希望这样专业有料的盛宴持续举办下去,每年大家都来这里聊聊感受与启发,为推进法治建设建言献策!也祝屏幕前的各位听友元旦快乐、阖家安康!2022跨过去,2023飞起来!
  
  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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