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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有效质证 | 骗税案件电子证据全部排除,指控数额从四千万降至四百万

来源:|发布时间:2023-03-05 19:12:01|浏览次数:1
  孙建章律师 | 京师律所刑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近日,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建章律师及其刑民交叉团队办理的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骗取出口退税案,在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将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电子数据全部予以排除,进而将犯罪数额从近四千万元降至不到四百万元。
  
  一、案件背景
  
  2021年9月,某人民检察院指控黎某自2016年以来全国多个省市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接受全国各地200余家企业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通过购买报关单数据虚假出口报关,再通过地下钱庄以对敲的方式购买外汇,从而虚构货物出口的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近四千万元。
  
  京师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所部主任孙建章律师接受黎某家属委托后发现,本案案情特别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卷材料近百余册。
  
  为此,孙建章律师带领团队律师加班加点集中办公。通过阅卷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是从黎某处提取的大量的电子数据。
  
  二、辩护团队对电子数据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严重违法,这些电子数据不具有原始性、完整性、同一性。
  
  第一、没有附《封存、固定电子数据清单》(电子数据在未封存的情况下提取,收集提取过程不能重现),未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校验值等;
  
  第二、提取笔录没有电子数据持有人黎某某的签字,也没有适格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电子证据提取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没有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无法反映封口和封条状况,记录时间和提取时间不一致;
  
  第四、侦查人员对硬盘中的数据进行了删除和修改,电子数据已经被污染。
  
  基于团队提出的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全部采纳,认为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由此,检察机关指控的近四千万的犯罪数额直接降到了不到四百万元,从而使刑期得到大幅下降。
  
  三、电子数据的主要相关规定
  
  目前,在刑事辩护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运用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八个: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6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四、办案心得
  
  针对疑难复杂的骗税案件,作为辩护律师应首先研究电子证据的获得、提取等程序是否合法。
  
  在此基础上,系统地研究在案证据,包括上、下游之间的言词证据是否相互印证,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物证或书证与骗税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等,从而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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