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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监察体制改革对证据规则运用的影响 | 年会发言纪实

来源:|发布时间:2023-03-05 18:55:36|浏览次数:1

  高通 |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导

  为什么要做这个研究?因为我们包括律师也好,包括学者也好,其实对监察制度改革,他是有很多争议的地方,那么这种争议呢,包括我们说认为他可能有些人权的问题,可能有些程序上的问题,但其实因为这些东西最终可能会反映到证据运用上,那么我就想试着去从证据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这种监察体制改革对整个证据的运用会产生什么影响。
  
  比如我们之前说的,监察体制改革,可能会涉及到我们要更有利于打击犯罪,更有利于实现反腐败,那么从证据角度是不是实现了这个目的。再比如我们学术上争议的,可能对于这种正当程序的减损,我们想从辩护的意见,包括监察的情况去分析一下,监察体制制度是否真的是减损了正当程序要求,还包括证明的形式化的问题。我们说监察制度因为带来一个监察机关地位的政治化,那么法院在这里面就可能不太愿意去改变他们意见,那么这种是不是会影响诉讼制度的改革,是不是真的会影响到,这个是我想研究这个话题三个基本的出发点。
  
  基于这个出发点呢,其实我做了一些实证分析,那么主要是以受贿罪为例来进行分析,数据我就不一一去读了,因为这个数据现在还没做完,我还正在分析。这个数据我简单提炼了几个观点,第一个就是在整个证据分布情况下 ,我们说监察制度改革之后,监察机关证据的收集能力,的确是增强了,那么监察机关的证据收集的意识,对证据的固定意识比以前强很多,其实这个我们之前做了分析,对于整个案件中证据的数量,包括最后的整个定罪量刑情况上是偏重的,比以前重了好多,那么这种情况,整个案件中证据的意识是强了,在整个监察阶段,我通过证据的分类,我已经把有些案件过滤掉了,当然这里边还有其他原因,这是第一个发现。第二个就说我们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口供为核心的证明体系是没有实质变化的,其实在整个反腐案件过程中,口供都是非常核心的作用,包括我们发现一个案件中可能受贿的口供,加上书证、物证,再加上一部分证人证言,可能这案件就定了,那么整个是没有实质变化,但是相对口供的作用实际上被强化了,在整个案件这种证明体系过程中,包括我们说证人证言,甚至包括其他的书证的内容,相对少了很多。
  
  第二块,是关于这个辩护权的保障问题。因为实际上我们说,对正当程序的影响实现,那么第一个就是整个案件中被告人的比例是大幅的上升了。比如说从以前的70%多上到现在90%多,那么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的意愿,实际上是大幅下滑的。那么很多时候我就不再去提出辩解意见了,我只是认罪认罚,这是第一个;第二就是被告人在这过程中聘请律师的比例大幅上升,那这个律师当然主要是委托辩护的情况,因为实际上指定辩护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主要还是委托辩护比例是大幅上升的,但是律师辩护的空间受到很大挤压,我们说因为数据还在分析,就是辩护律师意见的采纳率,包括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的数额,前后的这种指控数额、法院认定数额,他们这种差异性其实是很小的。就是绝大多数案件中,就是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那么法院的认定的受贿的数额,跟检察院指控的数额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在18年之前呢,这里边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第三个是辩护律师提出证据的情况,是没有显著改变的,一个辩护律师他可以提出证据,但是总体上在这种案件中前后变化不大,都是百分之一点多,2%多吧,而且提出证据的情况主要是关于平常表现比较好的这种证据提出来。当然实践中可能有其他的争议,包括我们说如何去定罪的问题,当然我们定罪可能主要还依赖于控方证据体系本身那种问题,来去产生争议,这个实际上也为后来的一些问题,控方取证能力,包括监察案件中控方的介入,都产生一个很大的影响。
  
  第三个方面关于定罪量刑问题,在整个案件中证据应用里边,其实最终是要反映到定罪量刑上去的,首先第一个情况就是定罪量刑本身是没有明显变化的,当然我们这边要排除掉定罪免刑的情况,也就是说除了定罪免刑情况之外,那么其他案件整体定罪量刑的情况,差不多都是大概是三十六七个月,有大概一年多的这种情况,但是对于这个定罪免刑的比例,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是大幅下降,像这个跟刚才我们讲第一个问题,监察机关证实能力是有一些关联性的。那除了这个关联性之外,我觉得像还有一个就是对于监察机关,他这种所谓的四种形态,那么跟检察机关实际上没有这个处理方式,这个体制上有很大的关系。这个再就带来问题就是审判的形式化,这个风险是蛮大的,刚才说的这种辩护律师的意见采纳率,前后上情况是差别比较大的。
  
  就这样考虑,简单提几个小的建议,第一个就是我们在监察体制改革,还是要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核心,就是我们监察制度改革无论怎么改,那么你的证据怎么去使用,最终还是要围绕审判中心,那么证据要到审判过程中来,达到以证据裁判为基本要求,达到我们的证据证明标准,在此基础上,来去实施监察制度怎么再去完善的情况。
  
  第二是在监察程序过程中增加公开性、透明性,刚才说就是在律师介入的时候,介入的非常少,其实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律师是介入不进去的,我们律师真正介入进去的时候,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了,那么这个时候可能整个口供体系已经固定下来了,事实上是我们需要在监察调查过程中,要增加公开性和透明性的问题。
  
  第三个是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证据的多元化我们要兼顾起来,当然这个虽然总体来说在反腐败案件中,口供的作用是非常核心的,但其实除了这个作用之外,我们也要适当的用一些,比如说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包括其他一些间接证据的情况,因为现在实际上过度依赖口供了。
  
  第四个就是我们要建立一种留置和逮捕的审查机制,现在法律规定的是人只要留置了,到诉讼中来首先要给他先拘留,拘留之后我再去判断要不要逮捕,但其实从实践来看,这个人只要被留置了,就是绝大多数情况之下,能够在统计数据百分之九十几的案件全是被逮捕的,那么真正的案件被释放的非常非常少。这个时候就反映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对这些情况到底该怎么去判断。我们刑诉法上有单独的关于逮捕审查的要件,那么现在是没有去实质性审查,我说我们还是要去强化这种审查机制。
  
  之上就是对这个监察制度体制改革之后,它对我们的证据运用规则(的影响),当然里边可能有些不光限于证据运用,因为这只是我研究的一个初步性想法,所以内容可能有点庞杂,里边有不对的地方也请诸位批评指正。

  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泰和泰(北京)律所刑事部学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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