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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李杰:制约审判效率的若干因素及应对

来源:|发布时间:2023-02-26 10:16:27|浏览次数:1
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2年年会在线上成功举办。
年会以“中国式现代化下的诉讼法与证据法研讨会”为主题。年会在天津市法学会指导下,由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和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承办。
会议采线上方式进行,并通过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全程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3200余人次。
本文为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李杰的发言。整理后由李院长修改审定。现予推出。
 

 李杰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各位老师,各位同仁:
  
  下午好!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年会,这个单元的主题是民事诉讼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也非常荣幸作为基层法官在这里抛砖引玉,汇报一下我对司法效率问题的一点思考,以求教于各位。
  
  诉讼本身是一件成本较高的活动,从法院角度,如果不能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使当事人尽早摆脱诉累,那么纠纷的解决,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司法公正的目标的实现无疑将面临巨大挑战。
  
  但从法院角度来看,审判效率的提升也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比如案件的增长和法院编制、法官员额的相对固定始终是困扰的问题,以铁路法院为例,作为集中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的法院,仅近四年案件总量就从2019年2800余件到2022年的近5000件,而在这四年中人员编制和员额无增长,这就意味着法官的工作量增长了三分之二。
  
  另一方面,案件的一些特点也让审判“快不起来”,比如有的案件涉及刑事民事交叉,需要等待刑事案件侦破以及审判结果,有的案件涉及司法鉴定或者损害评估,有的案件送达时找不到对方当事人,穷尽送达手段后,需要公告送达,也还有很多案件从立案后便存在管辖权争议,需要通过一定程序确定管辖法院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法院也始终努力寻求解决之道。
  
  首先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希望让更多的纠纷能通过成本更低的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从2020年起大力加强一站式建设,积极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对接,请进来,托出去多种渠道力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其次是强化法院内部繁简分流和速裁快审,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使简单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化解,让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复杂案件。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也围绕这一目标多次进行了修改。再次是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智能化繁简分流和要素式审判,为案件快速审理,提高审判效率赋能。
  
  此外,在审判管理层面,始终将平均审理期限、执行期间等涉及审判执行效率的指标,作为评价和考核审判绩效的重要内容,并加大对长期未结案件的监督力度,等等。
  
  上述未完全列举的举措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审判效率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们同时也感觉到,在效率方面,仍然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还有一些因素需要认真分析考量和应对。
  
  时间所限,我结合我的工作经历,只报告两个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管辖争议造成一些案件诉讼过程的冗长。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之一就是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一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立案后往往也要围绕管辖权先展开讼争,也就是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由此可能引发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我曾负责办理二审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案件,从以往案件的情况来看,相当多数的管辖权异议都是作为一种诉讼策略提出,如明明有非常明确的管辖条款,被告仍是主张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这些异议的处理,必然将诉讼过程拉长,有的可能会持续数个月时间;同时也有一些案件,因为管辖连接点不明确,以及对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理解的不同,引发了管辖权争议,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权的案件,导致个别案件立案后迟迟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毫无疑问,管辖权是审判公正的基石,管辖权异议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当大量案件中管辖权异议仅仅作为一种拖延诉讼的策略提出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有效的规制,不仅对审判效率是一种制约,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是一种损害。
  
  因此,从提升审判效率的角度考量,我们需要对管辖制度进行适当改革:
  
  一是是否可以考虑有限度的限制管辖权异议的二审,对部分有协议管辖的案件实行异议一审终审,不再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利,当事人可以将管辖问题作为上诉主张,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
  
  二是管辖争议的处理设定更为严格的期限,进一步限制法院出于各种目的随意移送案件,同时引入信息化手段,减少不同法院处理管辖争议时因为案件流转耗费的时间成本,甚至可以考虑减少不同法院上级法院沟通环节,尽快由共同上级法院直接指定管辖。
  
  三是对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管辖权异议,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适当惩戒,在这方面,我了解到外地有的法院已经进行过探索,但还需要法律做出明确规定,赋予法律依据。
  
  第二,审判流程管理的精细化问题。目前对审判效率的监督管理仍然偏重宏观,偏重事后,缺乏对法官处理案件事中有针对性的系统化、精细化的指导。
  
  一是繁简分流的深化,将案件总体进行更为精准的繁简分流,分别制定不同的流程操作规范,将不同案件导入不同的流程处理。
  
  二是对于速裁快审案件,法律制度层面的改革需要更快,需要更明确,使简单案件的审理效率能有显著提升。
  
  三是对审判流程中审限扣除和延长强化管理,严格审批,尤其是审批之后要持续跟踪,及时恢复审理。在这方面,法律规定也宜更加具体和明确。
  
  四是法院要将案件管理和人员管理结合起来,建立更为科学的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的审判团队,并不断完善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管理模式,使审判团队的工作能够有效形成合力。
  
  或许有的认为,诉讼本身就应该是一件成本高的活动,诉讼费等金钱成本,当事人投入诉讼的时间成本可以作为控制诉讼快速增长的杠杆,这也是西方国家一直在这么做的,而我们的法院系统本身已经不堪重负。
  
  这一观点看似没错,但却忽视了中国法院工作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解决纠纷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规则治理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得到强调。
  
  但生产规则只是纠纷解决的副产品,我们必须将司法成本置于整个社会治理成本之中进行考量,这不仅符合中国法院的定位,也符合党、国家和人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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