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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亮:审限可以很长,但到底可以多长? | 唐烈文共话:审限问题规制及监督

来源:|发布时间:2023-02-12 10:59:23|浏览次数:1
  感谢司法公开,才让我们有机会一窥审限的奥秘。3年前去法院接起诉的同时,还带回来一张司法公开告知书。上面有查询网址、用户名、密码,我们作为当事人可以自己登录系统查询案件的进展。于是,查审限就成了我3年来几乎每天都要做的功课。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一审案件通常两个月,复杂些的三个月。当然可以延长,但至少要通知当事人、辩护人才行。回想着3年来的日日夜夜,说好的3个月,谁会知道3个月后又3个月,到今天已经十几个3个月过去了……
  
  这期间,每天担惊受怕的等电话。听说法院是每周二通知开庭,于是,每周二也成为了例行的“受难日”。每周二下午5点半一过,精神就会为之一振,知道这周应该不会有电话来了。但是,没电话也烦,眼看着审限不断延长,我一个电脑屏幕都已显示不下,难道就要这么无限期的拖延下去?而且从来也没人通知过我们,更不要说告知延长的原因了。
  
  上图这十五行便是我所在案件的审限信息,就问你厉不厉害?!
  
  我看到很多律师在晒年底不予立案的理由,的确五花八门。而我们的延期理由也不遑多让。甚至,我们还有“空白”理由。
  
  这中间还有跳空!司法程序应当严谨,时间上不能出现缺口。但我们的审限却像股票市场,时不时还跳一下。问题是,金融市场的缺口是有“引力”的,通常会用回调的方式补回缺口。那我们的缺口也有“引力”吗,能让时光倒流吗?
  
  据我了解,很多当事人经历的审限长,无外乎几种情况。一种是,一审完毕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一审又上诉,于是又要第二次二审。另一种是,一审开了庭,因为定性、证据、程序或其他问题导致需要补充侦查或者判决难产,于是就一直拖着。
  
  但我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而是直接就不开庭。难道是我们前面排了很多案子,我们还在等待的队伍里?这里就又要感谢司法公开了,法院定期都会公布办案数据,我看了他们的结案率等各种指标,得到的结论是不可能有这么多案子排在我们前面。
  
  按照刑诉法规定,延期是要上报的,这种情况是否真的上报了,中院、最高院是否真的知道。如果看办案数据,我们也已跻身于极个别的超长期未结案件,只是不知道各级法院在向人大做报告的时候是否真的把我们这个案子算了进去?
  
  这几年来,我不断替法院寻找延期理由。
  
  “可能是因为疫情”我想。但法院选择2022年9月和11月开了两次庭前会议,这段时间正是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当事人和律师们从天南海北提心吊胆的赶来,开完庭前会议就接到酒店流调电话,吓的大家连夜逃之夭夭。北京来的律师更是因为弹窗问题,只能出去“流浪”。
  
  “公诉人建议延期,那就是需要补充新证据”我想。一审期间检察院当然可以补充侦查,但也就是两次,每次最多一个月。2021年4月23日—2021年7月1日,这明显已经超过了两个月。而且,如果真的有什么新证据,总要通知律师阅卷呀。然而并没有任何消息。
  
  真实原因到底是什么,恐怕谁也不会知道。
  
  身陷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们,你们是否也有同样的经历,或者知道其中的奥秘,请不吝赐教,解了我这历经数年的迷思吧。
  
 
  

  唐烈文(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2022年年会在线上成功举办。
  
  年会以“中国式现代化下的诉讼法与证据法研讨会”为主题。年会在天津市法学会指导下,由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和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承办。
  
  会议采线上方式进行,并通过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全程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3200余人次。
  
  本文为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烈文的发言,整理后由唐律师修改审定。
  
  各位老师、各位律师、各位同仁,大家好,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到这个平台来露一次脸,非常感谢。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很辛苦,因为我们每天在绞尽脑汁解决案件实体问题、证据问题、程序问题。
  
  甚至说在解决有关理论问题外,还有一个我们一直很想有效解决但又非常无力去化解的问题,这就是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甚至是普通诉讼律师都要面对的审限拖延问题。所以我今天想聊一下,关于法院审限的规制以及怎么监督的问题。
  
  我们知道,不管是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程序,还是最近所实施的监察法所规定的程序,对办案期限的要求都是明确的。其中监察法条件下所提到的留置,3个月为一个周期,两个周期就是6个月,哪怕就是在今天监察机关这么强势的情况下,这个时间周期也是基本能够得到遵守的,我见过最长的留置期也就是满打满算地走完6个月。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程序而言,法律上的时限要求相对来说也是更为成熟,即拘传后最长拘留期是37天,逮捕之后两个月的侦查期,以及在两个月之后,如果要延长的话需要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同意,以及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些情况外,一个月再加两个月后再加两个月,就这么地加上去,最终的7个月最长时间也是一个比较固定化可以预期的一个时间周期。当然走到后续的检察院程序,三延两退,6个半月也就完整打住了。
  
  据我们所知,现在在有些地方检察院已经要求,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案件,如果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那就不能退补,如果要计划退补就不能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等通过这么一些措施,实质上都在压缩检察机关的办案周期。上面的各项常识性列举也是在说明,其实不管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时间周期都非常地可期待、可预期。
  
  但是,唯独我们的案件到了法院之后好像就莫名其妙地被挂了起来,特别在一些核心地域,往往前面的侦查或审查起诉周期可能是三个月、四个月就走完了程序,但案件到了法院后,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也不见得有消息。案件长时间挂着,对律师来说肯定是一个很头疼、很无奈的事,而且律师在中间还做不了什么事情,拳头打在棉花上,没有任何反响,非常地无能为力。
  
  在刑事诉讼法法条规范的层面,一审程序的审限要求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2个月之内结案,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果是牵涉到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58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法院或经省一级的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当然还有更例外的规定就是情况特殊的报最高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这是对一审程序的审限规定。
  
  二审程序的审限要求是2个月之内要结案,但实质上它也有例外的情况,在例外情况下,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情况特殊的报最高法院延长。此外,法条规定速裁程序必须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结案,简易程序则要求20天、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结案,这些规定都非常明显、明确,但稍微碰到一点点疑难的,或者碰到一些意外的情况,案件就被挂了起来。
  
  执业这么些年来,我自己的一些感悟,比如我们所看见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都是可以批量完成的,因此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他们的执行情况、审限的遵守情况就比普通程序的遵守情况就要好。
  
  当然我们也知道,更多的速裁、简易程序案件都走的是认罪认罚,我知道今天我们很多同行也都聊了认罪认罚这个话题,除了涉及到的一些理论问题和案件所涉及的所谓证据证明标准之外,为什么法院也喜欢认罪认罚,我相信不外乎就是认罪认罚的案件,当事人没意见、律师也没意见,法院就按程序批量化、流水化处理,这对他们来说年终结案率也高。因此,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他们对审限的执行情况比普通程序就要好很多,这是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往往一审案件的审限执行情况比二审案件执行情况要好,一些案件尽管中间有拖拉、拖延,但在一审时还是可能很快结案,但到了二审好像就闯入了迷宫、无底洞,又不知道延长到什么时候。
  
  第三个特点,就是实质上是级别越高的法院,审限规定的良好执行情况越弱化,案件在基层法院,在延期审理的案件中,无论再怎么样,3个月再加3个月,在审限上大多数案件我们还可以看见希望的,但是到中级法院或者在更高级别的法院,碰到稍微疑难一些的案件,好像就不了了之了。比如我们现在所处理的监察委介入的职务犯罪类犯罪中的贪污受贿案件,按照现行司法解释,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的量,然后结合他的行政级别,好些案件就直接在中级法院处理一审,然后二审就到省高院,但是案件上诉到省高院后,我看时间就越发不好控制,当然正如大家所看见的,案件如果有机会再能上到最高院的话,审限就更不好控制、更没办法有确定的预期,这是我觉得我国有关审限问题方面的第三个特点。
  
  第四个特点就是对于有政治性要求的、有所谓的“大三长”开过会议的案件,审限的遵守率高,但除了这种政治性、任务性案件之外的疑难案件,好像审限上又不太能走得下去。所以我觉得国内的这种审限的遵守情况,大概是这么四个方面的特点。
  
  审限规定得不到有效的遵守,它的根源是什么,我们抛却其他人为因素的讨论,大家正常的理解,第一是所谓的案多人少、法院着实腾不出手,这在当前中国法院而言是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普遍现象,我们知道基层办案法官确实也很辛苦。但我始终觉得,法院人案数量匹配的事情本身也是当初法律设定审限周期时所要考察、考量的一个量化要素,时代发展了,可能案件在增多,但实际上法院也同时在不断扩容、增配人手,因此即使在某个阶段出现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其实也是可以通过制度性的增加人手来解决的。
  
  另一种情况,是我们不太愿意看见的,我自己当然也碰见过,就是实质上有一些可能存在争议、内部认知有分歧、当事人又不认罪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哪怕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一些法官也会就把案子挂了起来,一年也好、两年也行、三年四年也都还过得去。
  
  那具体会挂到什么时候,我看有些案件是当事人在看守所里面实在憋不住最终屈服愿意认罪、认罚了,法院才主动重启程序、马上提审,然后马上组织开庭,紧接着就下判。我觉得这种情况是极端的不正常,在我们当今的这种司法体系、文明社会里面,出现这样的事情,但对我们律师来说,也不知道说什么好。
  
  下一个我就谈一谈审限问题法律本身规定上的缺陷。我们刚才提到,不管是看刑诉法第243条关于一审的审限规定还是刑诉法第208条关于二审审限的条款规定,这种条款规定貌似严肃、完美、具有主动约束或被动监督的功能,但实际给我们提示的信息就是所谓老虎关进笼子里但开启笼子的钥匙却拿在老虎自己手里,其本身就构成了法律上的缺陷。
  
  上述两条中的内容提到,如果规定的时间之内不能审结案件的,经上级法院批准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的申请和批准却并没有硬性的条件标准和量化指标,这种硬性条件标准和量化指标的缺失,导致缺乏可执行性,因此容易出现随意性,这在法律层面确实是一个硬伤。
  
  尽管我们知道法院内部有考核标准规定及各种软法规制,但至少在法律层面看见的信息是,如果说一个案子在3个月之内不能结案,那向规定的上级法院打声招呼、报个到,上级法院就可能甚至批量地给你批发审限延长。所以,对于审限的规制,在法律层面没有一个能够硬碰硬的东西,这确实是法律上的缺陷。
  
  第二点,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限时间,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说具体的次数,因此所谓可以延长审限的规定,究竟指的是延长一次、两次、还是数次,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很多时候甚至可以看见,这就类似于相关部门要办理什么具体的拘传手续、拘留手续、批准手续或者是各种通知书,法律规定说是要部门负责人批准,实际上很多时候相关格式批准文件早早地就批量地拿在了自己手上,因此他想批几次就批几次,想用几次就用几次,这也是一个随意性的根源。
  
  第三是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但法律并未规定上级法院的批准及文号需要具体公示以及可供查询,此项规定内容的缺失实际导致的后果就是,审限延长是否真的得到了对应上级法院的批准,并不清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其实刑事律师大致也都知道,现在即使就是监狱给服刑人员办理减刑、假释,都需要提前公示,这些针对一些私人领域所涉及的这么一些权利、利益要求都这么严格,为什么反过来对我们的公权机关、对法院机关在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利益的事务却没有这么一个公示要求,我觉得在立法上、在法律上确实是一个重大缺陷。
  
  第四,尽管我们没有机会接近法院的内部OA系统查看关于延期审理具体理由的详细菜单信息,但我们结合相关案件可以发现,法院延长审限甚至可以基于“其他适当的理由”这样模糊的字眼表述,我个人认为这种不清楚、不清晰的内部规定,本身就是在给法院、给公权机关放水。
  
  当然还有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是,有些案件的延期也有可能真是压根就没有得到上级法院批准、没有最高法院的批准,但他们确实就把时间就挂了起来,然后待案件拖了两年、三年直到最后要下判时又突然发现审限不够时,还出现过最终要求律师来背锅、要求律师写就若干份空白的调取证据申请来让其补充审限的做法,我觉得这些情形的存在,实际上还是表明法院、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牵涉到被告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这些事情的时候,确实缺乏最基本的严肃和尊重。这是我要说的第四个问题。
  
  第五,是我个人所能想到的审限问题有效解决的渠道以及重要意义,审限问题的有效解决。第一依赖于刚才我们提到的一些法律的规定能不能够细化、指标化到更加透明、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第二是能否引入第三方对审限问题的监督,即审判程序中审限的是否延长能不能够避开法院本身或其上一级法院、最高法院来自行做出决定,至少在某个程度和点位的延长可以考虑参照执行,比如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引入司法行政部门、检察机关等第三方来作决定或做出批准,就像现有制度下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期限延长的审批同意一样,至少能起到一定的监督和束缚作用,这样是不是会更好,这是我个人所想到的两个点。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审前羁押为原则、不羁押为例外,但审限的无期限拖延,无论是否出于羁押状态,这对被告人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都是无需多言的,实质上审限的拖延对很多案件的处理所累积的难度越发增大、矛盾越发难解决。
  
  所以如果有关部门能够有决心、有魄力想来认真地、真正地有效解决审限问题,那我们可以考虑直接引入审限问题可视化、公示化的这么一种操作模式。在这个模式下,系统里面查看你们的审限有没有过、看看你们的审限是不是在正当程序时限要求范围内,不就什么都可以看见、什么都可以一目了然了吗?
  
  这样的话,还需要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机关在每隔一段时间就要采取特别行动来集中清理积案、清理超期羁押吗?
  
  随之而来的,在审限完结之后当事人依法要求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我们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就可以实质上激活了吗?最终刑事诉讼法框架所要求的人权保障目的不也就实现了吗?
  
  今天我的观点就说这么多,说的不对,恳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数据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学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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