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徐律师的第一条“也”是错的!即使刑讯逼供得来的物证能和其他证据“相认证”(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该链条也可能有虚假环节。这样的物证也可能是指供式逼供得到的虚假的、不关联的物证,此时就不能被采信。实践中,逼供往往是和指供、诱供相互混合、交替并用的。
所谓“印证”和“证据链闭合”,是我多次讲过的“魔鬼中的天使、天使中的魔鬼”。必须以排除指供、串供、诱供,排除循证问供再得证,排除虚假印证与虚假补强为前提。
尤其在先有现场、物证后抓获嫌疑人的案件中,尤其在有“命案必破”或“限期破案”要求时,需特别注意这一点。
否则,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决策主体极有可能掉进侦查人员及串供的嫌疑人挖的“坑”里、陷阱里。那可是真的“坑人”啊!
同理,所谓“证据链闭合”的标准也可能出错。经我多年学习的体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还是要回到“排除合理怀疑”,并以其为最后标准。即综合全案证据,与定罪及重刑有关的事实,用证据证明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而且注意,是证明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不仅仅是“排他”的程度。仔细体会,你会发现,“排他性”仍属“数据颗粒太粗”,是在苛求辩方或自己讲出、想出另外一个可能性及重建故事,也是对“排除合理怀疑”的错误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