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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亮:当事人遇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要怕!

来源:|发布时间:2023-02-02 21:48:25|浏览次数:1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并且由各行业专家出具的意见,在司法程序中是异常重要的。
  
  鉴定意见会被公诉人视为重要武器;由于有专家的加持,法官在采纳起来也会更加自信;当事人由于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以及根本就接触不到鉴定意见,自然没有信心和能力去提出辩解。
  
  表面上看,形势似乎一边倒,但也不尽然。一个变量在于辩护人,有责任心的辩护人在鉴定意见质证中发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而另一个“奇兵”就是我们当事人自己。
  
  我的案件中仅涉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目前已经开了庭前会议,我仅以我的经历给大家汇报一点经验。
  
  第一,不要害怕。
  
  不要告诉自己,“这个东西太专业,我看不懂”。要相信自己,告诉自己能看懂。这是前提,很重要。
  
  第二,看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意见的原则是“不问不答”“问你什么,你就回答什么”“问你一,你不能答一二三”。委托事项就是办案单位的给鉴定人提出的问题。咱们要知道他们是想知道什么。
  
  第三,看结论。
  
  鉴定意见的结论是鉴定人的最终答案,是对问题的解答。看看答案和问题是否相符,有没有答非所问或者超范围回答。
  
  第四,看过程。
  
  已经有了问题和答案,那么鉴定人是怎么得到这个答案的,为什么答案是A而不是B,有没有可能是B或者C?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和排他的,不能似是而非或者有其他结论。在这个过程中,运用自己的常识和知识,试着去发现不合理的地方。
  
  第五,看鉴定材料。
  
  鉴定意见就好像一篇论文,要有论点、论据和论证。鉴材(或称:检材)就是论据,是基石。一切分析论证和结论都是基于这些基础材料。那么,这些基础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达到这一类鉴定意见的要求?这些都是值得挖掘的。
  
  第六,看资质。
  
  这个主要是辩护人的工作,当事人们做不了太多。
  
  不要觉得鉴定人多么专业,他们或许专业,但那是在自由市场竞争的环境下,他们自己不专业就被淘汰了。但是在其他情况下,由于环境变了,橘就变成了枳。最近河北保定的一个案子,里面的鉴定人没有资质、签字,甚至连法官都“不知道是谁”。这种奇葩现象肯定不会出现在市场环境下,但换到了特定环境下,就见怪不怪了。
  
  公安之前说我诈骗,于是做了一个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委托事项是要知道嫌疑人们的涉案资金收入多少钱。
  
  这里就有一个很明显的送分题——“涉案资金”。钱是否涉案是个法律判断问题,要通过举证质证的方式来调查,最终的裁判权在法院。鉴定人又不是法官,甚至不是司法人员,怎么能代替法官进行法律判断呢?于是,这个问题就能被narrow down到资金收入多少钱。至于是否涉案,那就是法庭上的另一场斗争了。
  
  再看结论,经过两位“鉴定专家”的会计鉴定,得到结论,诸位嫌疑人的涉案资金收入累计好几千万。
  
  看着挺吓人是不是?但是没关系,我说过,关键是不要怕。看看案情简介,说是我们诈骗了“被害人”60多万。那么我就奇怪了,如果是诈骗了60万,无论几个人分钱,分到的总数也还是60万呀。怎么还多出来了?而且还不是一点点,是多出来了好几千万,这些多分的钱是从哪来的呢?难道诈骗的不是钱而是聚宝盆,那样的话是不是要进行物证鉴定?如果鉴定出来真是个聚宝盆,下一步是不是送到研究院或财政部解决一些民生问题?
  
  是不是很荒唐?后面还有更荒唐的。这个案子在经过检察院三次审查起诉和两次补充侦查之后认定诈骗罪不成立,于是又换成了非法经营罪再诉。而这份诈骗罪的鉴定意见居然就被一字不变的拿过来继续使用了。诈骗和非法经营甚至都不在刑法分则的同一章,无论是侵犯的法益还是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都不相同。
  
  庭前会议有一个环节,当事人是否申请对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我当时说鉴定意见没有送达给我,根据法律,这个意见必须送达,我还可以发表辩解和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你们指控我犯罪,我都不知道你们凭什么说我犯罪,这成何体统?无独有偶的是,其他被告人也没被送达过。于是,法庭决定当场送达。我这才有了第一次机会看见这份“王牌证据”。
  
  我发现,这里面根本就没有分析论证的过程。也就是说,一个论文只有论点和论据,至于是怎么通过论据推导出论点的,只字未提。这要是考试,还不得被老师骂死?于是,我又去看鉴定过程,我想知道他们是怎么得到结论的。我发现,鉴定过程明确表示,是对资金流入进行了加总,于是就得到了涉案资金收入。我又继续想,什么是资金流入,只要有钱进来就是流入,那么这些流入必然就是收入吗?借的钱、别人还的钱,这些不都是流入吗,但这明显不是收入呀!其他被告人也很纳闷的问公诉人“为什么我爸转给我的钱是我的收入”“为什么我自己转给自己的钱也算是收入?”
  
  在庭前会议上,我申请了补充鉴定,我要求鉴定人把分析过程写明,为什么说流入就是收入而不是别的,到底怎么分析出来的。其他被告人也申请了重新鉴定。
  
  以上就是我的经历,由于尚未开庭,有些细节未能展开,望大家谅解。随着案件进展,我也会及时汇报我的经验,希望能帮上大家。同时,如果经济情况允许,还可以请专家证人来帮忙出庭质证。当然,法庭可能不同意;或者先同意,等临开庭的时候找个理由不让专家出庭。于是,我从前辈行尊那里学了一招。可以找一个有律师身份的专家,如果法庭不同意,就让专家以辩护人身份进入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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