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学科研究会 > 诉讼法学分会 > 正文

田永伟:刑事合规的切入路径 | 年会发言实录

来源:|发布时间:2023-02-02 21:45:18|浏览次数:1

 

      好的,感谢张大律的主持,也非常感谢桐辉老师对我发出的邀请。说实在的,发完邀请之后,我感觉可能是自己难以胜任十几分钟的课程,因为我发现所有的今天讲课的老师们和同仁们都是属于律师届顶级序列。而本人可能应该属于第三梯队的成员,属于学习初级阶段成员。合规问题刚才前三位老师,个人认为从多种角度给大家做了一个全面的阐释。  

个人认为,尤其是刚才朱明勇老师所说的,所有的学术,不单要从理论角度研究,更要从实务角度着手,二者不可偏颇,可谓一语中的。尤其是朱老师刚才给大家重点说的企业合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命题,是实质还是形式,真的需要每个人,每位律师或者每位司法工作者认真思考。

包括会议后面研讨的认罪认罚问题,本人就对认罪认罚制度是有个怀疑的态度,除了实践中的内容之外,因为我们刑事诉讼法也明确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如果在开庭之前公诉人和承办法官就提到了让你认罪,让被告人认罪,这从程序角度能不能说得通,本人对这个问题一直持有一个否定或者一个怀疑的态度。

个人认为企业合规应该从两个层面着手,一个就是事先预防,一个企业没出现问题的时候,这所谓的大的方面;另一方面事后补救,企业出现问题,如何拯救。而事先预防,应该说就是从防微杜渐的角度去思考、去把控、去考量。而事后补救应该就是我们所说的从亡羊补牢的角度,如何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如何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不受刑事法律的追究,企业合规无非是从这两个角度。

而这两个角度目前我们律师主要做的工作,根据我掌握的情况,大部分是停留在了第二个阶段。因为在2007年的时候,我就曾经说过一句话,我说中国的企业家们如果没有流血牺牲,他就不知道革命,他就不会去重视法律,更不论律师。他认为法律只是对于一些违法者而立,而不是针对自己。

但当真正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可能要花几十倍、几百倍、上万倍的代价,去抚平自己心里的创伤和抚平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有可能因为他的一个行为导致企业倒掉了,死掉了。但是针对这些问题,我个人感觉企业合规应该是不能说应运而生,应该是比较符合目前中国现在经济乱象的形势下,是适时推开。

而目前看,企业合规在运作过程中,我认为还是矛盾重重,或者是阻力重重。有一方面可能是检察院的人员不是特别重视,无所谓的态度,你律师提了,你合规的人员提了,因为程序复杂被搁置。

对第二个角度,很多企业对这个事根本不重视,或者对这个内容,它所谓的就是闻所未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真正的全面的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个人认为跟朱老师说的一样,和崇杰说的基本上大同小异,真是难度系数太大太大,身边懂的人很少,企业知晓的很少,而办案机关可能又不积极主动,你这制度如何推进,难道系数太大。所以我就从刚才我总结的这几个问题的角度,我再梳理几个我个人在办案过程中得一点小体会,与大家讨论。

第一个层面,首先要从公司内部的整个治理结构或者它的框架结构入手,让企业自身需要认识到企业合规对自己的重要性或重要程度。当然,我们需要将刑法的相关的刑事政策和相关的刑事司法解释需要了然于心,如果他的公司成立之初就是为了违法犯罪,或者是以违法犯罪为主要业务的,这里的企业相信不可能能走到企业合规这一步,这是第一个层面。

第二个层面,需要从企业的经营方式入手,或者经营模式入手。刚才朱老师所提到的,他本身就是个天天以走私为业的,现在你说你要给它合规,你如何去合规,你如何合规,难道你说公司它以后就变成合法的,就变成合规了吗,这绝对是一个矛盾体。所以从他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模式,需要首先鉴定的是这个企业是偶然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始终在持续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个层面,我认为对于企业管理模式或者管理方式的问题的角度去入手,对每一个企业的经营方式,有些董事长可以说出了问题, 一推六二五,没有问题,收到利润装进自己腰包,屡见不鲜。一旦企业出现问题,他就把责任推给门卫,这不是跟大家开玩笑,我自己现在办的一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门卫你需要去承担责任,而所谓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责任,我个人认为这就是天方夜谭。这类的管理模式,他所谓的企业的领导人、负责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切割,责任的切割,行为的切割,需要我们所有刑事辩护律师们一定要去认真甄别。

最后一个层面,我认为应该是从财务管理和涉税管理角度这个层面的问题入手。我们大家都知道,刑法分则基本第一章的内容不用看,不可能涉及企业合规。第二章有几个罪名像重大责任事故,第三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第九章渎职,有很多的罪名都涉及到这个内容。而涉及的这个内容,相对于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来讲,或者我们作为企业合规的指导者来讲,就需要认真去剖析每一个具体的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实体上,包括形式上。

我个人认为只有从这四个层面入手,深入浅出的去剖析,才可能让企业合规这项所谓的制度,真正的成效深远,也真正的能让企业得到应有的不追诉,作为一些真正违法犯罪,屡次犯罪,以犯罪为主要目的企业是坚决不能纳入企业合规调整的。

我就简单说这四个小点,也希望大家对我说的内容提出批评指正和交流互动。谢谢!

津ICP备08000243号-2 © 版权所有 天津市法学会 XML地图 信息员登录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14号 邮编:3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