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桐辉:司法亲历、参与、访谈中的观察与辨别(修订)

天津市法学会 2017-08-20 19:16:30 【
  一、个案观察的功能
  
  不能因为个案观察的研究对象狭小、研究范围有限,而否认其价值。《乡土中国》、《江村经济》、《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礼物》、《中县调查》……都给我们提供了社会运转情况的生动画面。
  
  最少,在我目前的方法体验与认知里,这种观察式实证研究,与定量研究、多点普查、统计分析乃至大数据分析,是互为补充的。
  
  一个个案的观察,就是一个观测点的监测。汇总不同监测点的数据、不同作者的观测所得,最少能得出“真实世界”的部分面相。而且还是生动活泼、丰富有趣的。在我看来,这点很重要,能让我们对学术的热爱,保持得更久。
  
  我个人采用过的方法有:亲历、参与观察及访谈。
  
  二、亲历
  
  在司法亲历中,作者本人也是诉讼主体或参与人,并在最后对自己经历的案件有所反思。更准确地说,在行动展开、事件发生及关系博弈时,作者本人主要是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并推动案件的进行,而不是从研究者的角度进行观察。
  
  但特殊的是,这类参与者会在事后,再从观察者角度对诉讼过程进行反思。这类作品其实很多。
  
  我自己的,例如,“程序改革、司法市场与国家能力——一场模范刑事诉讼的发生与反思”(谢进杰主编:《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8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它就是对自己参与的一个,令人印象深刻,同时又蕴含大量刑事诉讼关键性问题的案件的,事后记录和思考。
  
  三、参与
  
  这里的参与,指的是“参与式观察”,即一开始就抱着观察、获取真实诉讼状况的目的,参与到诉讼中去的调查方式。当然,这也是亲历的一种形式。我自己的参与观察,可见“律师介入侦查的功能和结构”(郝宏奎主编:《侦查论坛》第8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刑事诉讼中的计件考核”(朱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亲历和参与式观察,均属“介入式观察”和“干预性观察”,会影响事件的发生进程,因此,其客观性有所贬损。
  
  尤其是抱有一定研究目的的“参与式观察”,反而容易不当地影响人物、事件及关系网络。这也是《街角社会》的作者和国内某基层官场调查的作者,遭受诟病的原因之一。
  
  四、访谈
  
  访谈能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多细节,但需辨析、甄别和对比,因为其大多属于传来证据、言辞证据,客观性较差。
  
  当然,如果能多准备、多留心留意,还是能在访谈中获得诸多的“弦外之音”和真实情况。
  
  例如,在“取保候审中的律师参与试验”展开前的协调会上,当地检察官、法官和司法厅领导,在谈到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时,都无意中提到了,该检察院的上级,对其不批捕率和捕后不诉率,有考核要求,而且,上级来检查案卷时,往往重点、率先检查的就是不批捕案卷。因此,试验中的创新做法,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考核业绩和评估成绩,需对此进行专门协调或利弊权衡,以决定是否展开试验。
  
  这样,我们在听取项目论证意见的同时,如能多留意,就能从他们的顾虑中获得,我们调查者不便直接询问或直接询问必然无果的信息(具体细节可见,朱桐辉:“绩效考核与刑事司法环境之辩”,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中县调查》最重要方法就是,对近170个当地人物,进行访谈。再结合作者自己的辨别、分析,最终的刻画和描述,还是比较翔实、准确的。
  
  五、无痕观察、旁观式观察
  
  如前所述,亲历、参与观察均属介入式观察,有一定偏颇,会让作者无意中身陷某种立场或偏狭视角,并给诉讼过程产生不当影响。如已是知名刑事学者的教授,以律师身份,去某地方城市做刑事辩护,其附带了解并发表的该地诉讼情况及司法现状的论文,与实际状况产生巨大差异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因此,从实证研究角度,最好能采用旁观式观察,不要介入到被观察者的诉讼行动、关系及事件中去。
  
  例如,一些非洲生态研究者,会对某一豹群或狮群进行长期跟踪观察,但绝对恪守“旁观观察”乃至“无痕观察”原则,即使其中某一豹、狮或其幼仔遇袭或有其它危险时,也绝对不能施救,否则就无法准确了解这一区域的种类竞争、食物链条及生态环境。
  
  但需注意,在人类世界和社会生活的旁观式观察中,旁观者的“在场”本身,就会对诉讼主体构成无形的压力,无意间对事件本身的天然发展逻辑有所影响,甚至导致重大改变。
  
  例如,那次著名的陕北“炕上开庭”,几位“北京来的”学者的在场观察本身,就影响了收贷法官、村干部及被收贷人的行为。甚至,村干部还曾直接对被收贷人说,这几位也可以上炕不脱鞋的客人,“是从北京来的”。这些,就在客观上给被收贷人了巨大压力,觉得自己丢人丢大了,赶紧去借钱还贷(参见强世功、赵晓力和朱苏力的系列论文,对一起发生在陕北的依法收贷案的法社会学描述)。
  
  因此,司法实证研究,最好能用“无痕观察”方式,以获得更真实、更准确情况。上述取保候审试验展开前的协商会上,我们对公检法绩效考核的悄悄观察及记录,就可视为“无痕观察”的一种吧。
  
  另外,如果特情人员只参与犯罪团伙的部分行动,那么,他对团伙其他行动的观察,也可视为“无痕观察”。
  
  《中县调查》的作者既有介入式的亲历和参与观察,也有对自己关心的其他行动、事件及关系的悄悄观察。因此,其调查也有“无痕观察”的成份。否则,仅凭介入式观察,他不可能获得那么丰富的细节和隐蔽的知识,描绘出那么准确、生动的基层人脉图谱和官场生态画卷。
  
  因为谈到观察者的客观性恪守问题,这里顺带说下,设计问卷时的科学发问问题。因自己还未用过此手段,体会不多,就不专门列出,只在这里说一点:问卷设计,是不是也需要避免诱导性设问、带有主观预断的设问及明显无效的设问?例如,某问卷就直接问法官们——“你是否对自己的待遇满意?”
  
  显然,这是个只能带来低信度、低效度答案的发问。再结合其在问卷中所处位置及其他问题设计,我们发现,它还是一个暗含了预断前见及诱导暗示的发问。
  
  六、观察、辨别与剔除、分析
  
  在上述司法实证研究中,除了要善于观察,还需“擦亮眼睛”,辨别和剔除虚假信息、虚假关系及暂时性信息,以免被蒙蔽。换言之,更可靠的是,深入观察、长期观察,多点对比、多方求证。
  
  既忌讳仅凭一个调查点的短暂观察和分析,就得出诸多结论的武断做法;也需杜绝以“撒点”为目的,对一个调查点进行浅尝辄止、蜻蜓点水的座谈即转战下一调查点的“征服式”调研。
  
  费老似乎只在开弦弓村呆了一个多月,就写出了一本经典,但莫忘那村还是他亲戚家所在,亦算他老家。他与那村的河田、风俗及人物,隔阂本就不多。
  
  《中县调查》的作者,可是在那里挂职观察了二年时间,而这比起大部分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的观察时间,还算短的。
  
  七、再现事实重要,还是理论分析重要?
  
  以我所见之教训,再现真实世界的事实情况,更重要。在事实不清的情况,即使再妄称客观的评价、再理性的分析,都会成为笑话,使人对其研究的客观可靠性,产生严重质疑。
  
  例如,某学者在7年前的2009年初,与某中院一位刑庭法官一番聊天后,就开始这样介绍这位法官——你们可不知道,这位令人尊敬的法官,排除掉的非法证据,已“浩如烟海”……
  
  如此武断、幼稚和不负责任,实不能令人恭维,有失学者的客观、理性;也真让人大跌眼镜,顿感其与巨大名气,很不相符。
  
  总之,我体会,在实证研究中,切忌在事实描述时,夸张其辞、信口开河、黑白颠倒、信口雌黄;在理论分析时,危言耸听、哗众取宠、出尔反尔、自相矛盾。
  
  无论好的“实证研究”,还是好的“理论研究”,均需尊重司法实践、尊重社会一线,言之有物、言之在理,杜绝“注水猪肉”、杜绝“意气用事”。
  
  吊诡的是,或者说值得自己反思的是,我对这种非客观方法和态度的批评,也无意间用了主观性很强的文学词汇。
  
  其实,更好的选择是,客观地阐述哪些属于不带感情色彩的客观描述和学术分析,并采用实证数据和实证方法指出,上述那种非客观研究带来的严重偏差。这样会更具说服力,能将其弊端和危害,揭示得更清晰。
  
  八、学术伦理
  
  实证研究,无论是参与观察,还是实地访谈,还需注意保护受访对象及司法人员的个体信息,保守尚未公开的司法数据和不公开的司法文件。其实,这既是学术伦理的要求,也是长期调查的需要。
  
  如为了强化调研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不择手段、“背信弃义”,有意无意地泄露司法信息和非公开数据,不仅会失去朋友、失去后续调查的可能,更会影响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良性互动。
  
  国内一社会学调查的作者,虽用了化名等方式隐蔽事件信息,但广大读者依然能很轻易地,根据他对该县的简介、对一些典型事件的描述及其作者简介,得出是哪个县的结论。
  
  这就导致其有意无意地,将该地那些曾给他巨大帮助的干部、群众,“出卖”的干干净净。这种为了学术,为了论文,不计后果的做法,不仅不厚道,还可能违背学术伦理。
  
  九、实证研究的功能与价值
  
  就一句,虽改自套话,但实为个人的深刻体会:理论之树,唯有扎根实践、不断补充“源头活水”,方能长青!
  
  而实证研究,正是保障、维持我们的学术汲取能力的重要方法。
  
 

    作者: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版式编辑:蔡胜宾,南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 
   文人雅士,司法贤达,尽兴而来,赏雪煮茶,问道论法,或和或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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