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履职保障、责任制改革的真正目的在于"让法官更像法官、法院更像法院"

天津市法学会 2017-02-19 22:53:46 【
 感谢天津高院李杰法官审定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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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参加的法共体论坛,是第二季了,很高兴。一天的会议,听大家分享了很多心得和看法,收获很多,这里也谈下我的。我觉得,我们的论坛主题是“法律共同体建设”,而这个论坛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实践。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会议的举办方,朱老师所带的团队,做了一件意义很大的事情,我提议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表示鼓掌感谢。
  
  我们这组分组讨论的主题是员额制改革。参加讨论的绝大多数都是法官和检察官,可见,这个问题是我们司法机关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我也想借这个机会,对正在进行的,包括员额制在内的司法改革,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和大家交流。
  
  前不久网上有一篇帖子,说的是,过去一年全国法院辞职的有1000多人。认真寻找文章出处,会发现,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篇加强队伍建设的文章中提到的数字。
  
  但这个数字一经报道,就在一定程度上,被某些媒体赋予了某种特殊意味:一些评论者不经意间,就将法官辞职和我们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联系在一起,特别是跟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及法官职业保障联系在一起。
  
  有的人就认为,司法改革搞了员额制,物质待遇没落实,但司法责任却加大了;有的人说,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了,意味着案件有问题了就要终身负责,即使退休也不行……这种说法一传十、十传百;还有人接着说,由此一些法官不愿意入额了,甚至有的法官就此而辞职了。
  
  这里不讨论这1000多法官的数量多还是少,也不论法官和其他法律人职业流动的利弊,这里仅讨论,法官辞职和改革孰因孰果?
  
  在我看来,正是由于我们的司法制度和运作还有很多不尽如意人意的地方,导致了在很多层面,我们的司法还不太像司法,我们的法院还不太像法院,我们的法官还不太像法官,所以,一些法官对司法现实有失望,选择了离开。
  
  而这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恰恰是本轮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的改革对象。
  
  比如大家关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不错,它更加明确了法官办案的责任,还强调了“终审负责”。但这项改革的真正意义在于,明确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运行的边界;在于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权范围;还在于明确哪些情况可以追责,哪些情况不能被追责。
  
  大家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虽然文件第25条提到,法官要对审判质量终身负责,26、27条对要承担的责任作了详细规定,但紧接着又在28条对于哪些不能作为错案,进行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
  
  虽然文件的落实不能保证完全到位,但至少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既在于明确法官的责任,也在于为法官的履职提供保障,避免法官动辄受到不当追究。
  
  再比如法官、检察官的薪酬保障问题。这个问题当然是本轮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目前也正在逐步推进之中。但是不是像有些人所称那样“一切不以涨工资为出发点的改革,都是耍流氓”?
  
  我个人理解,司法改革的出发点绝不是“涨工资”;如果改革最终以“涨工资”为目的,那么这个改革是没有出路的,站不住脚的。
  
  那么,改革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回到前面谈到的法官为什么会辞职问题,我认为,通俗一点说,就是要“让法官更像法官、法院更像法院、司法更像司法”。
  
  这正如我们正在探讨的法共体建设问题一样,其目的就是:要在改革之后,能够实现法共体成员都从法律角度探讨、看待问题;无论在庭上庭下,无论原告被告,无论控方辩方,大家都讲事实,举证据,谈法律,最终的裁判结论,是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的。
  
  当然,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在中国整个框架内进行的。是不是我们这个改革的大锤一落,我们的法治环境和司法运作,就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旧貌换新颜?在短期内,这恐怕不可能。
  
  改革可能会遇到阻力,遇到很多现实的制约因素,也可能不能完全到位,比如我们都很关心的法官、检察官薪酬保障改革的推进问题。同时,也必然涉及到利益的牺牲,具体到个人必然会有痛感。还可能随着改革的推进,产生新的问题,比如法官和助理的关系怎么处理,法官助理怎么管理,等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逐步解决,也会逐步解决的。我们不能因此而迷失、丧失信心。
  
  总之,虽然总体上,我非常认同大家提出的关于改革的各种顾虑和问题。但就我个人看法,这场正在进行的改革,真正的方向是,“让法官更像法官、让法院更像法院、让司法更像司法”。而且,它也确实会改变中国的司法制度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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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杰,天津市高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录音整理:史瑞,南开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版式编辑:蔡胜宾,南开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
  
  内容编辑: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
  
  文人雅士,司法贤达,尽兴而来,赏雪煮茶,问道论法,或和或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