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长征检察官、张烜墚律师做客“煦朗刑事司法讲坛”,对谈刑事证明标准典型案例

天津市法学会 2019-05-26 10:3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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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王玉晴、朱桐辉)近日,南开大学法学院“煦朗刑事司法讲坛”第五期在123报告厅举行。讲坛邀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部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施长征检察官,以及天津市凡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践导师张烜墚律师,分别从检察官和律师视角,以各自准备的典型案例为基础,就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了深入而精彩的对谈。
  
  对谈由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主持。法学院近六十人及多位司法实务人员积极参与了本次讲坛。本次讲坛形式新颖、气氛活跃,朱桐辉老师居中而坐,先整理了两位对谈人的“争点”,而后两位对谈人依次展开对话与共话。
  
  施长征检察官首先分享了第一个案例。该案是一个未成年犯罪案件,他将其中的证据问题总结为“13个证人证言抵不过一份书证”。本案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是否应当予以减刑。其关键证据有:被告人已满20岁的户籍证明,二审中的被告人骨龄为21岁的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实际年龄为17岁的13个证人证言。尽管历经多次审理,且各方基本认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能性很大,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被告人已满18周岁判处了刑罚。
  
  施检察官接着说,之所以分享该案,是想说明实务中有些法官倾向于采信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而不太重视审查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即使这些证人能出庭作证,并且其证言非常符合情理和逻辑。他进一步强调,司法人员不能过度迷信鉴定意见等科学证据,这些证据也要经过质证,也只是综合全案证据中的一类证据。
  
  朱桐辉老师补充到,对证人证言不信任,与重大案件庭审实质化不足、证人出庭不足、证人可信性保障不足,以及案件、案卷的科层式监督、检查有关。
  
  接着,围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问题,张烜墚律师即兴分享了自己承办的一个与价格鉴定有关的案件——偷盗树苗案。该案是张律师代理的一名打工者与一群年轻的打工者一起被人雇佣,于夜间多次移植路边的树苗。该案的问题是,卷宗材料中十余份价格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同种胸径的“金叶槐”和“金叶国槐”是同一种树,竟然鉴定出不同价格,还有把“金叶槐”与“金枝槐”混同的情况,可以发现,该鉴定人并不具备专业知识。经了解,不少价格鉴定的鉴定人往往仅仅是通过百度找中间值来确定价格的,很不严谨、科学。
  
  因此,张律师以此案回应了施检察官的前一案例,再次强调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在实践中往往被高估,刑诉法修改已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错误的鉴定意见可能误导法官判断,应当打破对鉴定意见的迷信。
  
  接着,施检察官分享了一个行受贿案——“穿越时空汽车里的行受贿案”。在该案中,虽然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高度一致,但与辩护律师所查明的事实明显不符,其实际受贿总额应该要低。但一审法院以上述数额能相互印证为由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到了二审阶段,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其中一笔的行受贿地点——一辆私家车,确有很大的问题,当时当事人还未购买此车,因此,最终法院改变了一审认定的受贿数额并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
  
  施检察官借此案发表了有关我国“印证证明模式”的个人看法:正因为该案的证供在细节上存在着非常高的吻合和一致,再结合其他情节,恰恰表明本案可能存在侦查机关循供问证、虚假补强的可能性。这极有可能是侦查机关制造的一种“镜像式印证”:让案件的相关证据一对一的高度印证,从而提高笔录的证明力。
  
  施检察官接着说,相对而言,如果是“绞合式印证”,其真实的可能性才会更高。即那些自然呈现的关键证据是以“齿轮咬合”的方式相互印证的,即是对于关键事实的证明上证据信息之间形成“交错互补”,而不是夸张的完全贴合的镜像式印证。
  
  对此,张律师和朱老师也回应到:我国的印证证明模式,尽管可操作性较强,是公检法审查判断证据的重要方式,但是如果适用不当就会产生严重弊端,架空“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导致或者掩盖冤假错案。因此,印证的合理运用,一定要把握两点:首先,要以排除指供、串供、逼供、诱供为前提;其次,最终还是要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为检验标准。
  
  随后,张烜墚律师分享第二个案例“KTV做局强奸案”来谈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和疑罪从无问题。本案系因巨额债务引发,“被害人”受债务人指使,引诱被告人在对面无人包房内发生性关系并诬告被告人强奸。本案二人系站立发生性关系,并没有明显的暴力、胁迫。因被告人开始到公安机关时没有承认发生性关系而被批捕、起诉。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发现卷宗材料能够体现“被害人”早已关机失联;走廊录像也能证明“被害人”存在说谎的情况;而且,根据常识,在没有暴力、胁迫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根本无法站着既遂,而本案并无暴力、胁迫行为,被害人显然对这种行为是配合、自愿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严重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但检察机关仍要求被告人一方证明对方自愿,自己是中了圈套。
  
  这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经过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的共同努力,获取了在场组织做局的“马仔”与“被害人”的微信纪录,法院才中止审理。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突审因盗窃被异地羁押的“马仔”。“马仔”终于供述了诬告陷害“做局”的事实,被告人也在被羁押9个月后成功取保候审。最终,参与“做局”的四人被判诬告陷害罪,强奸案“被告人”在取保候审一年后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对于此案,张律师总结到,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被害人一方说谎的嫌疑,司法机关也往往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辩护人和被告人,而且我国法律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力度严重不足,至于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以及调取证据,是否对其启动和进行也是由司法机关决定和主导的。这就严重抑制了整体辩护权的行使。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不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冤案往往很难平反。因此,张律师呼吁一方面立法和司法机关能够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迫切需要出台相关制度保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申请调取证据权。
  
  此外,张律师还分享了一个诈骗案件的证据辩护所得。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后发现,司法机关仅仅依据被告人放在自己公司的公用手机卡号系参与作案的手机号这一孤证认定了被告人犯罪,并将其与另一名被告人并不认识的嫌疑人一并公诉。而且,被告人一直喊冤,而另一嫌疑人已多次承认是自己干的;本案其他证据也非常杂乱;公安机关异地取证、抓人;侦查也很不彻底、事实并未查清:卷宗材料可以显示公司其他人存在说谎的可能,不排除公司其他人使用该手机参与犯罪的可能(因为是公用手机,所以没有锁屏)。但本案中的司法机关知道了这些诸多的问题后,并没有立即变更强制措施。
  
  张律师以此案例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阶段,司法机关即使有了相反的、能够证明嫌疑人及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疑罪从无的落实还是很漫长、很难的。
  
  在几轮对谈间隙穿插的互动环节中,在场学生及实务人员围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各国海关检查严格程度不一的举证责任、“排除合理怀疑”的具体适用等问题,提出了问题或自己的想法。施检察官和张律师一一予以了解答和回应,充分体现了他们的实践水平和专业素养。
  
  最后,主持人朱桐辉老师对施长征检察官和张烜墚律师的精彩分享进行了感谢。感谢他们的真知灼见让讲坛的参与者对刑事证据在实务中的运用情况有了更深入、更颠覆性的了解和认识,受益匪浅。
  
 (注:检察官、律师分享的案例是综合诸多案例后的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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