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适用”研讨会

天津市法学会 2017-12-05 16: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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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日,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2017年年会暨“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适用”研讨会在南开大学津南校区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民法学分会主办,南开大学承办,并由来自天津市各高校的专家学者及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代表参加,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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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开幕式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郝磊教授主持。民法学分会副会长张玲教授和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付士成教授分别致辞,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王吉林教授宣读此次会议论文征集情况与评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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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玲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在我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时代背景之下,作为民法人要对民法典编纂及民法总则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认真探讨,贡献我们的智慧。
  
  付士成教授作为承办方代表,为与会者详细介绍了南开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他希望此次年会的召开能够集合多方思想,共同献计献策,为国家和天津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王吉林教授宣读了本次年会的论文征集情况以及评奖结果,本次会议共评选论文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8名,优秀奖若干。
  
  会议第二阶段,由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长贾邦俊教授就“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条文的演变与适用”进行了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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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邦俊教授就“《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条文的演变与适用”作主旨演讲  
 
  贾邦俊教授指出,此次《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条文的制定无不以人的意思为本位,体现相信人、尊重人、个人主宰的人文主义情怀。不仅正本清源,找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位,将“意思表示”作为核心要素,而且将“意思自治”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各法条之中。他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关系到行为人自由程度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亦能引导市民大众作出行为选择,催生出中国人民遵法守法的好习惯。
  
  会议第三阶段,以“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适用”为主题,分为两个单元展开研讨。第一单元由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吉林教授主持,五位发言人作为主题发言人分享了他们的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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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林教授主持第一单元发言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梅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之法教义学阐释”为题,从内涵上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强调该条款的利益保护范围应与死者利益保护协调适用,同时提出具体的适用建议。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王婧法官,以“诚实信用原则下限制食品安全案件适用惩罚性条款问题研究——以178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为题,提出若支持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应以食品安全的内涵、知假买假相关要素等四个方面为标准限制惩罚性条款适用。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刘海安副教授以“论空域使用权物权法调整的合理性”为题,通过对行政许可利益说的局限分析得出空域使用权为私权属性,并论证其为物权而非债权。
  
  天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静静以“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构建研究”为题,从社会案例入手揭示了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借鉴国外制度对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荣辉以“通谋虚伪表示在《民法总则》上的建构——兼评对司法实务的影响”为题,概述了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过程、基本结构以及适用范围,并以融资性贸易为例阐述了通谋虚伪对于司法实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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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薛智胜教授和主持人王吉林教授对第一单元的五场报告分别作出评议。薛智胜教授对五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给予肯定,并对论文中大数据实证分析法、经济学分析法、要素判断方法等学术分析方法的运用给予了分析。王吉林教授对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的意定监护如何监督、空域权用权能否纳入民法典的物权编、仅有伪装而无隐藏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都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期待学者作出更深层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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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智胜教授作评议
  
  第二个单元由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秀辉教授主持,围绕“法律适用与法律实践”展开研讨,有五位发言人做了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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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秀辉教授主持第二单元发言
  
  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志坡副教授以“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究(一)——《物权法》第一章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为题,首先认为物权并非“物”上权利而是权利上的权利,以此阐述物权概念的不合理性及废除的必要性,其次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案,最后明确提出应积极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但应否认其无因性。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冯源博士以“论民法中的‘人’与婚姻家庭法中的‘人’——以‘民法典’编纂的体例结构为视角”。冯老师将民法中“人”比作男性,“强而智”,而将婚姻家庭中的“人”比作女性,“弱而愚”,又以国际立法例的对比来说明在保持婚姻家庭法相对独立的基础上,且在历时性条件下,两者可能渐行渐远的结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齐越法官以“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分析与责任认定——以56个民事判例为进路”为题,认为不宜将“个人信息保护”过早限定范围,应通过具体过错认定标准、过错推定原则和网络侵权人代位求偿权以解决举证和追偿问题。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郭超法官以“身份权的回归:欺诈性抚养纠纷裁判路径的反思与建构——以《民法总则》第112条为中心”为题,通过对判例剖析总结出实务中婚姻法路径、债法双重路径和侵权法单一路径三种裁判方案,对比分析得出以侵犯身份权而以侵权之诉请求赔偿是最为理想的解决路径。
  
  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凌晞以“《民法总则》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构建”为题,提出应扩张个人信息权的内涵,更应通过《侵权责任法》以及未来制定《人格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共同构建完整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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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秀辉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分会副秘书长郭明龙对五位报告人的主题报告做了简要评议。张志坡副教授的理论观点,郭明龙副教授认为可能代表未来物权法的发展方向,对于冯源博士和郭超法官的论证认为将婚姻法与民法相分离可能有助于减少矛盾,仅身份权确立所带来的体系效应尚待观察,对于齐越法官和高凌晞同学的发言,认为个人信息权能否确立也需要斟酌。郝秀辉教授认为五位发言人的文章内容有大量的数据作为支撑,是很好的论文写作方向。她对于冯老师两个“人”的比较有不同的看法,她认为婚姻家庭法在促进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自身的解放方面是居功至伟的,如果脱离民法典,其发展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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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龙副教授作评议
  
  在自由交流阶段,其他参会人员与主题报告人进行了深入互动和交流,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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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副会长陈耀东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闭幕。陈耀东教授首先对本次年会取得的成果表示肯定,他认为此次年会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交融,问题突出,为深入理解《民法总则》的适用带来很多的益处,同时希望在贾会长的带领下,各界民法人共同为《民法总则》的实施、运用,以及民法典的编纂,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也希望民法年会能够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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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东教授致闭幕辞
 
 (撰稿人:吕梦林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