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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草案首提维护医疗秩序 医闹需分类处理

来源:|发布时间:2015-07-08 10:34:09|浏览次数:
  医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人“以闹取利”,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医闹”的惩处条款。针对这一改变,法律人士认为惩处医闹十分必要,但应出台司法解释,来界定何谓“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对于“职业医闹”和“的确受到严重医疗事故侵害的当事人和家属”应该区别对待,不应一概论之。另外,医院也要加强管理、规范诊疗行为,避免患者权益受侵害的事情发生。
 
  近年来,涉及医患纠纷产生的警情在本市多家医院偶有发生,有的患者家属和医院闹纠纷,在医院门诊大厅摆花圈、设灵堂,甚至出手伤人,更有人长期占据病房扰乱医疗环境。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早在2006年,本市三甲医院就陆续配置了驻医院的警务室。2013年9月,本市公安机关在创建“平安医院”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清理清查整治行动,清走了一批霸占病房扰乱医疗工作的“钉子户”。仅河西区就清理了13名长期强占医院病房(床)人员,其中一名被清走的患者,住在病房内长达十年之久,他的家属也搬进了病房,一家人过起了小日子。不仅如此,他们还在病房里开起了小卖部,严重影响了其他患者的就医环境。
 
  律师观点
 
  惩处医闹也要规范医生诊疗行为
 
  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的“医闹”分为以下情形,一是职业医闹。二是的确与医院有医疗纠纷的。后者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纠纷轻微,但病人家属无理取闹的;二是,医院的确有严重过错,家属闹事的。
 
  本市资深医疗纠纷律师刘新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医闹的界定应该严谨。对于职业医闹,应该坚决打击。对于仅是轻微纠纷就无理取闹的,也应该进行惩处。但对“医院存在严重过错,家属闹事的”,是不是应该定性为医闹,并依据新规定严惩,刘新宇持保留意见。他表示,如果病人已经遭到侵权,而且没有很好地处理,其家属又受到刑事处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前,患者及其家属维权有三种方式,即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就是医患双方私下协商,这种方式也是比较容易产生所谓医闹的。社会救济就是要求社会第三方介入,比如“医调委”。公力救济即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问题。刘新宇认为,惩处医闹是应该的,但医院也要加强管理、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避免患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
 
  应尽快明确界定“严重损失”
 
  天津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陈玮表示,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虽然从法律条文上只增加了“医疗”两个字,但这是在修改刑法过程中首次维护医疗秩序的表述。陈玮表示,如何界定首要分子所造成的严重损失,还需要出台相关细则予以明确。此外,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也非常重要。
 
(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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