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要闻 > 时政要闻 > 正文

我市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

来源:|发布时间:2020-09-25 09:29:43|浏览次数: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执行。

  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在我市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在我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津ICP备08000243号-2 © 版权所有 天津市法学会 XML地图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61号银丰花园B座8层 邮编:3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