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要闻 > 时政要闻 > 正文

最高法: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来源:|发布时间:2020-08-11 13:05:32|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结构、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综合调研等因素,适应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分工需要,灵活组建多种类型的审判团队。强化审判团队作为办理案件单元、自我管理单元的功能,根据职能需要合理确定人员配比。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随机分案为原则,以指定分案为例外”。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或小额诉讼、速裁快审等审判团队的,应当合理确定案件类型搭配方式、灵活配置人力资源,尽可能在不同审判组织之间随机分案,避免一类案件长期由固定审判组织办理。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中央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文件部署的任务和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举措,结合前期改革进展,就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资源优化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需要完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

  《实施意见》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本实施意见的推进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担当作为,杜绝“等靠要”思想,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等各方面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基础性工作,配套完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改革督察,充分调动辖区法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推进落实法院自身可为的改革措施,确保各项具体改革任务抓实抓细抓落地。

津ICP备08000243号-2 © 版权所有 天津市法学会 XML地图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61号银丰花园B座8层 邮编:3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