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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多元化解金融纠纷

来源:|发布时间:2019-11-26 09:10:34|浏览次数: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对规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流程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要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人民法院落实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上一并发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总结金融纠纷化解经验,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府院联动化解金融纠纷

  在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安徽法院选报的府院联动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在府院综合协调模式下多元化纠纷化解的成功案例,对于金融机构大额金融纠纷的高效化解具有示范意义。

  这是一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但被告在债务到期后,经多次催促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保证责任引发的纠纷。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偿还原告所欠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评价说:“传统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更多是依靠仲裁机构、专业协会、律师等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纠纷处理的经验与专业知识,推动纠纷的顺利化解。但对债权人尤其是金融债权人,往往难以达到利益最大化。而府院综合协调模式下多元化纠纷,充分利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对产权办理、违法行为的处置、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的审查等,提升债务人可清偿财产信息的可获得度,督促债务人诚信履约,及时偿债。”

  网上调解便利双方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有的企业与银行间的金融借款纠纷往往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标的额大,地域跨度大,诉讼处理耗时耗力,企业也可能因为执行程序而陷入经营困难。对这类案件,上海金融法院案选报的“在线调解跨区域超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提供了一种典型的多元纠纷化解思路。

  这起案件通过网络在线调解方式,方便异地调解,提升调解便利度。网上在线调解平台是将科技进步与法院发展深度融合的鲜活实例。通过网络在线调解平台,当事人无论身处何处,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在线调解系统,参与调解,这样将大大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交通开销,在较短周期内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法官也可以随时进入在线调解平台,见证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过程,并基于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肖建国告诉记者:“金融纠纷专业性较强,需要比较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处理,一般的人民调解员很难胜任。这起案件借助行业调解专业力量,快速化解金融案件。针对银行、证券、期货等专业性较强的金融纠纷,可以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的力量,更加快速、妥当地化解纠纷,有机地结合法院的‘最后一道防线’与调解的‘第一道防线’。”

  记者了解到,作为我国第一家金融消费纠纷专业调解组织,上海市金融消费调解中心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针对赔付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纠纷,如果经调解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由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业惯例等,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解决纠纷的调解意见。如果消费者接受,则争议双方均应接受并承诺履行。截至目前,通过该机制化解小额纠纷88笔。

  此外,上海法院还打造“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多元解纷机制。以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委托专业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建立金融纠纷案件绿色通道

  “近年来,广东法院积极与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调解组织协作,深入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创新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治理机制,截至2019年9月,广东法院移送或知道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调解金融纠纷案件78158件,调解成功14211件,调解标的额超过30亿元,化解多起重大金融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十起典型案例中,广东法院选报的“大额复杂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迄今为止,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债务约1.1亿元进行诉中调解,余下约6亿元债务移交东莞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7年10月27日,当事人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进行现场调解,法院开通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同步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实现调解、司法确认无缝对接。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为债务人节省了约600多万元诉讼费,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延缓了债务人的还款期限,为债务人下一步开展司法重整,解决经营困难争取了时间。同时,调解类型实现了从一般小额日常金融消费纠纷向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跨越,为广东省构建多层次多元化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多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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