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目标理论的创新。根据“一个时段、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明确了从现在到2020年、从2020年到2035年、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一个时段、两个阶段的法治建设目标,为依法治国和法治强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基本任务、实践路径。
二是为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满足人民对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和提升法治国家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判断。社会主要矛盾的这个转化折射在法治领域,即表现为法治领域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标准法治需要与现行法治供给能力不足以及法治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使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的方位更精准、重点更明确。
三是把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大把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从领域方略到全局方略显著提升了法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在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各领域的理论创新。例如,明确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发展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命题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新任务;丰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内涵,强调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的观点;等等。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时代,必将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的伟大征程中不断创新发展,这是包括法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思想和动能之源泉。
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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