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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来源:|发布时间:2015-07-08 11:00:41|浏览次数: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在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讲话

(2015年7月3日)




各位专家,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研究探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的重要问题。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向论坛主讲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论坛主题征文的获奖作者和优秀组织单位致以诚挚的祝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共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强调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本届论坛以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为主题,目的就是要让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让全社会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系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更加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自信,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
 
  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学界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本次论坛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我相信,本次论坛的2000多篇论文和20多位著名法学家的专题报告,将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考虑到我们这次论坛的极端重要性,今天我的这个讲话也是经中国法学会全体同志精心研究和谋划写成的。
 
  下面,围绕本届论坛的主题,我讲三个问题: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等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博大精深,有关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建设的理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从邓小平同志提出“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的重大理论,到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胡锦涛同志关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重大理论,再到习近平同志提出“法治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重大理论;从20世纪70年代末法学界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到90年代对依法治国的全方位研究和论证,再到本世纪关于依法执政、法律体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司法改革、法治文化等法治中国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几乎涵盖了法治的所有领域、所有问题,形成了科学的理论体系。这些理论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内在要求、基本原则、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依法治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系统认识,具有鲜明的理论品格、时代特征及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最高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有许多跨越时代、具有普遍价值的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联系当代实际进行了科学的改造和扬弃,使中国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融为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借鉴了西方法治理论的优秀成果。西方法治文明积淀深厚,尤其是近代法治萌生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有许多理念、原则和方法,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开放性、包容性和科学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它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和法治的唯物论和辩证法,并使其与中国法治实践紧密结合,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直接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董必武、彭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中国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在建立和实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观点。这些重要观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它的实践性,它立足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是对中国法治实践过程、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它指导法治实践,回答法治实践提出的问题,并在法治实践中与时俱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现成的路可走,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借鉴,靠我们自己探索、实践和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系统地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概括、理论诠释、理论创新,从而形成了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内在规律的科学体系,它凝聚着法治的中国经验,饱含着法治的中国元素,彰显了法治的中国精神,描绘了法治的中国道路。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主要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其中属于我们党原创性的重大理论包括: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的理论。这是邓小平同志较早提出的重大理论。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人治危险得很,搞法制才靠得住。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和提升。之后,党的十六大在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强调了程序化的要求。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也都重申了这一观点。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彻底改变了社会主义政治生态,不仅有利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而且有利于在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这是江泽民同志1996年提出的重大理论,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宪法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国目标之一。江泽民同志深刻阐释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之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和若干中央全会以新的观点丰富和深化了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理论,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同时,全面推进了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理论的创新发展。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论。这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重大理论。党的十六大之前,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一般讲两条,一是党的领导,二是人民民主。江泽民同志把“依法治国”增加进来,指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在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十六大之后胡锦涛同志对“三统一”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科学阐述。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三统一”理论,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三统一”的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指出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习近平同志坚持并发展了这一理论,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是对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的传承,又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党法一致、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历史上,执政党与法治的关系、即党法关系,一直未能解决好。在总结国内外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给出了明确答案,这就是:党法一致、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早在1982年,我们党就提出并在党章中宣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的命题,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强调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关键是要做到“三统一”、“四善于”。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确认了这一概念,并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公平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等核心要素相辅相成,共同编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景。“法治中国”概念和理论的提出,更加全面科学有效地统领了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所有理论和实践问题。
 
  深化司法改革的理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把司法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持续不断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系统地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在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党不断创新司法和司法改革理论,提出司法的价值功能是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司法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本尺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评价标准是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依法推进改革。科学的司法理论指引着司法改革既大刀阔斧又积极稳妥地开展。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1992年,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地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2013年,在邓小平同志这一战略思想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习近平同志还深刻阐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法治的关系,指出法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依托,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围绕这一总目标的设计和论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确立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定位,也极大地丰富了国家与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的新概念,是法治建设的新思维、新纲领,也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又一个原创性贡献。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在理论上也需要有一个思想含量更丰富的统领性概念,这个总抓手、这个统领性概念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一字之差,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升级。
 
  良法善治理论。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法治。中国古代的法治是工具主义的严刑峻法,西方近代法治基本上是以形式合法性、形式正义为要义的形式主义法治。我们党在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主张良法善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谓“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实现良法善治,以人为本是根本,科学立法是引领,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良法善治的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改革与法治关系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面临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十八大以后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由此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呈现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的局面,同时也时时处处遇到改革与法治的矛盾问题。针对这种局面和矛盾,习近平同志做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指出: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一方面,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使其更加定型化、精细化,并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另一方面,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驱动法治的现代化。改革与法治的理论既丰富了法治理论,也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化理论。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理论。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提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充分体现着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显著提高,越来越习惯于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风尚也在逐渐形成。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理论以其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把先进的法治理念转化为伟大的法治实践。
 
  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理论。我们党向来重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强调从严治党、依法反腐。在这方面,习近平同志做出了一系列深刻论述,提出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腐败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高度重视公权力配置的源头治理和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上游治理,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理论积极应对当前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复杂问题,也为党的长期建设提供了科学有效的理论。
 
  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的理论。中国对内坚定推进法治,对外也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2014年,习近平同志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世界上的事情应该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垄断国际事务的想法是落后于时代的,垄断国际事务的行动也肯定是不能成功的。”“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这些主张符合各国的普遍意愿,符合历史发展潮流,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治理论。
 
  三、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纵深推进,法治理论体系的内涵还会不断丰富和深化,但一些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确保中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正确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正确的理论决定正确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了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指明了我国法治的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保证我国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和道路顺利推进。习近平同志鲜明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而只有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确保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推进。法学是治国理政之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属性,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些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取向总体是好的。但是,错误的东西也是潮起潮落,比如“司法独立”、“政法机关非政治化”、“军队国家化”等错误主张,再比如用西方“宪政”概念解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错误倾向。对此,法学界一定要分清是非,旗帜鲜明地抵制错误的法学理论观点、错误的法治主张、倾向和思潮。在事关法治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敢于“亮剑”,善于发声。在法学教育领域,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薄弱的突出问题,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书育人。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前提下,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法学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敢于提出新观点、新概念、新命题,以法治理论创新推动法治实践创新和法律制度创新。要开展健康理性的学术争鸣,通过不同观点立场、不同研究方法、不同学术流派之间的交锋,激发出创新观点。要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以开阔的眼界和胸怀,密切关注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发展趋势,批判性地开展研究,创造性地予以借鉴。更为重要的是,要深入研究、归纳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鲜活经验,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
 
  要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动法治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在法治问题上,一些同志脱离中国传统和现实需要,误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片面强调法治而忽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有些同志仅仅关注立法和法律体系,对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尤其是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问题认识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生,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缺乏深刻把握和行动自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更加注重法治理论的实践意义,重视法治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具体要做到“四个应用于”:一是应用于教书育人。要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二是应用于法治宣传。通过对全社会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宣传教育,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自信,从而提升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三是应用于法治改革实践。在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法治改革中,都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引,保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科学推进。四是应用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事业。在依法执政、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等法治建设事业中,都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并在应用中检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同志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历史任务,摆在了我们面前。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我们法学界不仅责无旁贷,而且机不可失。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积极作为,为发展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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