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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来源:|发布时间:2019-12-13 19:11:08|浏览次数:
12月10日,第八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在渝举行。来自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法学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共计130余人参加论坛。
 
本届论坛以“创新社会治理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法治保障”为主论题。论坛上,专家学者们从自身的专业背景和工作实践出发,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社会治理智能化法律问题研究”“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研究”等议题,进行了多学科、宽领域、多维度的深入讨论和深度交流,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这对包括四个直辖市在内的全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丰富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专家学者们都讲了什么?
 
一起来划重点!
 
01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新兴风险应对》
 
重庆市委党校教授 李颖
 
“新兴风险客观地存在于政治、经济、科技、社会、生态环境、外部环境等社会运行中的各个方面……”交流发言中,李颖围绕“安全发展:新兴风险应对的背景和要求”“呈现形式:新兴风险的内容与特征”“四个把握:做好新兴风险应对的着力点”三个方面作了详细讲解。
 
经研究发现,新兴风险具有已知性与未知性交织、陌生性与不确定性共存、关联性与耦合性并联、发展转化演变模糊性等四个主要特征,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弄清并把握风险的来源及特性是前提。对新兴风险产生的重要时间、重要场所、重要问题、重要关系做好综合把握,推进新兴风险防范与化解更加系统化、科学化、精准化、深入化,既防止隐患累积叠加形成新的风险,又防止旧的风险积累积聚引发出新的隐患。
 
同时,还要着力把握新兴风险的形成机理,做好主动应对;把握新兴风险的发展演变,做好动态应对;把握新兴风险的传导规律,做好系统应对。
 
02
 
《行政审判类型化案件要素式审判机制研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法官助理 孙嘉琳
 
“大城市病不仅表现在交通等方面,亦呈现在司法领域。行政案件数量的增长,加重了审判系统运转的负荷,影响了审判质效。”交流论坛上,孙嘉琳以京津沪渝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样本,结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民商事领域审判机制的创新,以行政审判与要素式审判机制的耦合关系和正向作用作为论证基点,探索构建行政审判中类型化案件的效率化审判机制,实现繁简分流,为提高审判效率建言献策。
 
实证观察表明,京津沪渝地区行政案件数量近三年以来不断增长,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虽然呈下降趋势,但是在案件总量中仍旧占有一定的比例。可以看出信息公开类案件呈现信息公开案件类型化突出、信息公开案件占比较高、信息公开案件具备要件的可提取性、适用审理程序的灵活性等特点。
 
在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质效的大环境下,促进行政审判机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民商事案件要素式审判机制已经为行政审判提供了良好的改进思路,那么在此基础上,融合行政审判的特点进行探索,必定能建立出适合行政审判的要素式审理机制,从而做到促进行政审判效率与质量的提高,为解决大城市案件数量激增发挥功效。
 
03
 
《多元纠纷解决背景下检察监督的反思与重构》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彭程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进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重要战略。纵观国务院批准发布的18份自由区总体方案,在总体要求部分无一例外的提出要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民商事纠纷的高效与实质化解。
 
随着各自贸区在负面清单、金融政策创新、税收政策优惠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持续深化下,自贸区内民商事纠纷不断涌现。
 
在自贸区民商事纠纷解决方案中,作为民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一环,为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已无需多言。但在“审判为中心,监督被边缘”的实际情况下,以何种思路、何种途径、何种经验来指导检察监督强化引人深思。作为创新社会治理、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更加注重多元化力量参与的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源头治理的实践可用于强化调解监督,践行多元共治的实践可用于强化仲裁监督,践行依法治理的实践可用于强化审判监督。
 
04
 
《亚投行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完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继红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于2015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作为一个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银行,其在“一带一路”建设实施过程中承担着基础设施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然而,无论是亚投行与主权国家,抑或是与非主权国家贷款人之间的争端,目前尚无具体法律规范或国际协议加以规定。虽然成员国与亚投行之间的投资争端还未凸显,但亚投行具有融资金额大、融资风险高等特征,一旦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争议,将面临巨大风险和挑战。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确有必要未雨绸缪。
 
亚投行投资争端如何解决?
 
学习既有经验,完善争端解决的相关法律规范;拓宽法律适用空间,增加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完善内部框架,促进自力救济;灵活协调非政府机构,建立紧密合作机制。
 
05
 
《论西部陆海新通道视野下铁海联运国际规则面临的问题与因应》
 
重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际法学科带头人 曾文革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发布《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标志着西部陆海新通道上升为国家战略。西部陆海新通道位于我国西部地区腹地,北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南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衔接长江经济带,在协调区域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曾文革以西部陆海新通道为视角,从完善铁海联运国际规则的意义入手,通过剖析西部陆海新通道中铁海联运国际规则的现状,分析和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结合中国关于货物铁海联运的现行法律和实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一)秉承共商共享共建的基本原则;(二)坚持分阶段有重点按步骤的总体思路;(三)建议国际商会将CIP保险类型提升至适合制成品运输的A条款;(四)建立统一的国际货物铁海联运协调机构并实行经营者认证制度;(五)依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制定统一的铁海联运区域性公约。
 
06
 
《跨区域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张严方
 
当前,消费者维权成本普遍较高,尤其是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增高、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区域间合作发展的推进,跨区域维权现象越来越多,但消费者跨区域维权成本却并没有降低。推进区域间合作协调发展,促进消费维权的跨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区域维权合力更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如何建立健全跨区域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设立区域性的联合维权机构。跨区域消费维权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推进,一方面,由国务院自上而下通过政策引导到促进地方区域间协作,另一方面,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和发展需求也助推政府的跨区域协作。
 
加强区域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必须通过统一的制度建设,明确不同地方各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
 
建立网上维权系统。通过依托统一的消费纠纷调解网,集合各区域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探索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联动开展线上、线下消费维权调解工作,实现跨区域消费维权零跑动。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区域间消费信用档案,对商品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实施信用分类与存档,迫使企业提高商品质量,保证服务质量。
 
建立品牌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构建消费者、企业与监管部门有效、快速沟通的桥梁,树立企业品牌形象和诚信意识,减少跨区域消费纠纷维权数量。
 
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由监管部门统一设置先行赔付基金,企业按比例缴纳,对于消费者的维权与投诉,经核实后从企业缴纳的基金中先行赔付给消费者,其后再由执法部门向企业或其他经营者追偿,由企业赔偿后补足先行赔付基金。
 
07
 
《地方国企混改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薛智胜
 
地方国企混改是一项系统工程,其风险具有内生性、外部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合同违约风险、侵权责任风险、涉嫌行政处罚风险。操作风险包含缔约过失责任风险、资产清查不彻底的风险、资产评估不规范的风险、专项审计的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资产剥离的风险、企业出清的风险、信息披露不当的风险、人员安置的风险、决策失误的风险。管理风险包含公司章程不适的风险、公司治理风险、企业文化冲突的风险。
 
就各种风险之间的关系而言,各种风险相互影响、相互交织、相互传导,其中法律风险危害较大,法律责任最重。
 
要构建地方国企混改风险防控机制的法律路径:(一)以正确的风险观为指导;(二)建立事前风险预防机制;(三)建立事中风险监测机制;(四)建立事后风险处理机制;(五)建议制定天津市地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地方国企混改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宏观战略高度认识防控风险的重要性,梳理形成地方国企混改以法律风险为重点的风险清单,从微观入手防控混改过程每一环节的风险点,通过地方立法,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理的一体化全过程风险防控法律机制,以期达到对混改风险的可测、可防和可控的目的,为地方国企混改顺利地进行提供法治保障。
 
08
 
《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环境保护合作
 
法律路径研究——基于中国与东盟地区
 
合作的视角》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潘晓滨
 
“一带一路”已构建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家联系网,不仅将中国与亚欧非的几大国家联系起来,加强了各国之间的互联互通;同时也十分契合沿线国家的需求,使中国与各国之间进行优势互补,互相创造新一层面的发展机遇。
 
随着“一带一路”的持续推进,“绿色”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战略进程的重中之重。就我国对外投资重点与首选地区的东盟来讲,大部分的投资项目都涉及到自然资源与能源的开发,在进程中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同时也对当地居民的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
 
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考虑从我国国内出发,加大环境法的规制效力与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规范“走出去”企业的投资行为;其次,应加快推进中国与东盟在投资过程中的环保合作,从双方签订的条约出发,推动中国与东盟建立区域环境组织机构,在法律监督、争端解决与合作保障等方面进行完善,共同促进中国与东盟的协同发展,助力“一带一路”的顺利实施。
 
09
 
《社会治理智能化的现实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法律事务处
 
副处长、法学博士 李幸祥
 
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核心是将科学技术融入社会治理之中,从而起到更好的治理效果。社会治理智能化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也面临公众参与持续低迷、数据孤岛更加凸显、信息不对称更加明显、个人隐私受到挑战等现实困境。社会治理智能化过于依赖政策驱动,政府治理理念尚未完全转变,以及技术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尚未得到正确认识是造成这些现实困境的主要原因。
 
要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应当从多方面进行努力。
 
政府应当转变治理理念。(1)坚持发展优先原则;(2)坚持基础同步原则,将现实社会的基础设施与虚拟社会的基础设施公共建设功能高度地融合统一;(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4)坚持优质效能原则;(5)坚持协同分工原则。
 
严格落实公众参与制度。社会治理智能化应当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与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同步提高。
 
建立社会治理大数据分析系统。可以精准地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症下药,实现精准服务。
 
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是社会治理智能化的重要保障。关键是在实际执行中,如何真正确保数据安全,这需要相关部门通过法律的、技术的措施加以落实。
 
线下办理应当继续发挥作用。在推行线上办理的同时,不可忽视线下办理。
 
10
 
《论“智慧诉服”的数据困境及其破解》
 
上海大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研究院
 
研究员 向明镜
 
智慧诉讼服务(下文简称“智慧诉服”)是智慧法院建设最重要的一环。目前,智慧诉讼服务建设缺乏夯实的数据基础,“数据库建设的缺失”“信息数据化阶段数据质量不高”“数据的鉴真问题”成为智慧诉服的核心障碍。
 
数据困境及其破解之道的探究,建立在对智慧诉服合法性证成的基础之上。合法性确认途径可以有二,一为整合其他亟需立法的内容颁行专门性的电子诉讼法;二是在现有法律即民事诉讼法中新增部分条款,补充相应内容。
 
新数据收集方面,为避免盲目抓取,数据的收集应当根据智慧诉讼服务贯穿的各流程需求展开——合理利用其他平台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库的互通共享机制。对于数据质量的把控存在于数据采集、数据转换和数据应用即数据分析三大流程上:设置专门的采集和转换服务平台;提升数据分析过程的技术;通过数据认证保障数据传输安全。
 
智慧诉讼服务要求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规则来保障数据的真实性,数据鉴真规则涉及以下两个方面内容:科学界定数据鉴真的对象;电子数据鉴真的方式。
 
面对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进到了以“智能化”为核心的法院信息化建设3.0阶段。完成智慧诉服流程合法性论证,并在理论上认知司法实践所遭遇的数据困境的根源与破解之道,有助于推荐智慧法院建设,在根本上也有助于落实推动信息化更好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要求。
 
11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为视角》
 
重庆市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副院长 贾科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积极探索并推进新的诉讼模式予以应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即是之一。如何冷静看待初现端倪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热”,理性分析其利弊得失,进而明确发展方向和完善对策,是实践探索提出的迫切问题。
 
经实践考察,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刑事与附民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分离、案件选取与诉讼请求选择不当、程序适用不当、刑民事实认定未体现差异化、职权主义行使混乱等现实困境。
 
论坛上,贾科对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现实困境进行了剖析:(一)制度层面:规则缺乏体系化;(二)观念层面:履职主体的认识偏差;(三)实践层面:探索中的功利化倾向与纠偏不足。
 
如何完善?(一)案件管辖:刑事公诉和附民诉讼主体统一;(二)案件受理:准确甄别案件与提出诉讼请求;(三)程序适用:规范履行与审慎适用;(四)审理规则:刑事与民事的合理区分;(五)职权主义:合理限定行使边界。
 
12
 
《论中国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经济犯罪
 
及其防控机制构建》
 
重庆警察学院法学部副教授 谢波
 
中国自贸试验区建设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自国务院于2013年8月批准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以来,截至目前我国已设立12个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贸易、税收等领域改革创新,在激发开放经济活力的同时亦带来经济犯罪风险。
 
目前有关自贸试验区经济犯罪之专门研究尚不多见,已有成果也较为零碎。交流中,谢波结合当前自贸试验区执法司法实践,分析其经济犯罪之发展趋势,探索出四条中国自贸试验区经济犯罪防控机制构建之路径:
 
(一)增强经济犯罪风险防控中的“合作”理念;(二)推进大数据背景下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三)建立经济犯罪“动态”“联动”打防机制;(四)构建区内外相协调的刑事法律适用机制。
 
来源:重庆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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