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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将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来源:|发布时间:2020-06-28 13:14:54|浏览次数:
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现状和未来愿景,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6月28日电(欧兴荣)全国人大不久前通过的《民法典》中纳入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引发社会热议,该条款对全民健身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焦洪昌,沈阳体育学院教授、博导罗嘉司,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导汤卫东,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此展开了探讨。

“我觉得《民法典》纳入‘自甘风险’条款,是立法上的巨大进步。”焦洪昌表示,体育活动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律里加以规定,说明其在国家法律体系里面的位置很重要。他还从人类自身角度切入,认为允许挑战极限,允许同场竞技比赛,必然带有风险,风险是个常态,无需对其讳莫如深。民事立法目的,是对风险责任怎么划分,做基本的法律判定,“《民法典》以风险自担为原则,这在民事侵权责任里是非常大的变化。”

焦洪昌还认为,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挑战风险、挑战极限,这种行为会影响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或者给社会带来负担,通过法律加以适当调适或控制,非常有必要。他希望今后若有适用“自甘风险”条款的案例出现,要通过司法解释、司法判例,为人们挑战风险和保持安全秩序间寻求一个良好的界限。“大家以后就知道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这有个逐步形成规范的过程。”

汤卫东认为体育活动中的风险,要高于日常生活中的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体育健身,往往会鼓励或者要求有关主体去组织体育活动,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更多的市场主体包括民间主体介入到全民健身活动中。如果这些主体在组织体育活动过程中因体育内在风险而承担责任的话,势必会打击它们的积极性,导致没人愿意组织,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全民健身事业本身。

汤卫东还讲了一个亲身经历的例子,20年前他曾以律师身份出庭参加一场发生在足球场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那是南京市足协组织的业余足球比赛,比赛中两名球员出现相撞,造成其中一名球员腿骨折,受害人将南京市足协起诉到法院。汤卫东作为南京市足协的代理律师,以“自甘风险”原则进行抗辩。虽然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但由于当时我国法律没有“自甘风险”规定,所以这个案子当时存在一些争议。“如果放在今天,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以‘自甘风险’进行抗辩,让没有过错的组织者放心大胆地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最终是有利于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也是有利于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

罗嘉司也表示“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法治建设的意义非常深远和重大,他同时希望后续出台一些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让该条款进一步落地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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