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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遇到“霸王条款”只能认栽么?

来源:|发布时间:2020-10-19 16:51:44|浏览次数:1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周广彬。

  东北网10月19日讯 买房、买车、吃饭、住店、网络购物……日常生活消费中,人们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格式合同。面对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消费者容易因为没看清,而掉入“霸王条款”的陷阱。一旦出现纠纷,商家就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然而,民法典新规却赋予了消费者在诉讼中对“霸王条款”直接说“不”的权利。一起来听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周广彬怎么说。

   案例:

  裘女士参加了某健身机构为期12周、每周3课时的健身课程。试课之后,裘女士发现教练讲课风趣幽默,课堂效果很好,就签了合同,交了费用。可是,上了不到一个月的课,裘女士发现教练经常找人代课,上课时间随意更改,锻炼效果一般,她想协商退课,可该机构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上写着——正式上课后退费的,只能退费用的60%,上课一周后,费用一律不退。

  当初签合同时,健身机构的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并表示“肯定不会坑你”,裘女士并没有留意到这项内容。

   法条: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解读:

  周广彬说,为治理霸王条款,民法典强化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另外,民法典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明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另外,对格式条款理解有疑义时,采用通常理解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解释及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这些都极大提升了民法典在格式合同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本案中,裘女士与某健身机构所签订的合同系某健身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裘女士协商的格式合同。其中合同上载明“正式上课后退费的,只能退费用的60%,上课一周后费用一律不退,属于某健身机构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某健身机构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使相对方充分注意。”本案中,某健身机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因此,裘女士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而不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进而主张退回其余课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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